促销打折买买买、购物津贴送送送……一年一度的“双十一”网购狂欢节已经开启,很多“剁手*党**”都提前将购物车塞得满满的。然而,记者从天津市一中院了解到,由于广告宣传、图片信息、结账交易等均是在虚拟网络进行,霸王条款、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问题层出不穷,部分网络经营者不规范、不诚信经营行为时有发生。近些年,网络购物纠纷案件数量呈现逐年递增态势,2016年48件;2017年59件;2018年72件,2019年至今,已达90件,较去年全年增长25%。
那么,在网购中如何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上当受骗呢?消费者在买买买的同时,又该如何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呢?“双十一”前,记者采访了一中院民事审判庭的法官,通过网购维权案例,帮助消费者维权。
“网红橙”变“柑橘”
橘子、橙子是同类水果吗?
张女士通过互联网购买了某“网红”品种的橙子,但当她收到货物后却发现所谓的“网红橙”仅是普通的橘子。张女士再次浏览当初购买“网红橙”的网页发现,销售者在销售网页中强调该“网红”品种的同时,刻意模糊商品的名称,添加了其他与该品种不符的描述以混淆商品概念,且在发货包装上采用“柑橘”等与商品宣传不符的名称。
随后,张女士将销售者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者刻意模糊宣传、“傍名牌”等行为属于广告法明令禁止的行为,构成欺诈销售,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通过本案希望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应当尽量选择诚信、可靠的销售平台。在消费过程中要擦亮眼睛,尽可能避免陷入虚假宣传陷阱,并及时留存证据。”民二庭法官姚鹏介绍说,“同时,也提醒广大网络销售经营者和销售平台,刻意模糊宣传、‘傍名牌’等行为属于广告法明令禁止的行为,网络销售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诚信经营。”
本是国产滤网
却要“穿上进口外衣”
去年“双十一”,市民小王从某知名网络平台购买了4台空气净化器,每台4480元,销售方优惠5370元,实际价款共计12550元。
该款空气净化器的网站介绍以显著的文字标明:“美国XX研发中心悉心研制;多重分层过滤系统,全新配备原装进口滤网”。使用说明书中标明“滤芯专用:1、抗菌预过滤网;2、高效进口HEPA过滤网;3、高密度除臭碳层滤网;4、加强型专效除甲醛滤网(ZP-9880G专属滤网);5、纳米冷触媒出风口净化滤网”。
通过阅读说明书,小王发现只有第二层滤网为进口。于是,一纸诉状将商家告上法庭。庭审中,网络平台及销售方均认可,该空气净化器仅第二层HEPA过滤网为进口,其他层滤网均为国产。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使用说明可知空气净化器的滤芯有五部分组成,而宣传中描述“纯进口滤芯”应理解为该滤芯的五个组成部分均为进口产品,现空气净化器滤芯仅第二层是进口,已构成虚假宣传,判令销售方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二审审理期间,经一中院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民一庭庭长郭武强表示,在网络购物中,互联网宣传使用的说明和广告用语更多,形式图样更加丰富,存在夸大宣传和虚假宣传的可能性也更大。作为销售者有义务严格审核产品广告宣传用语,避免虚假宣传。同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应仔细核对产品说明书的产品附随文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手机质疑二次销售
商家或厂家应承担举证责任
李先生通过某大型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某知名品牌手机一部,但在激活手机程序时,李先生却发现手机预计保修期与实际购买应到保修期不符,保修期被缩短。李先生怀疑,在其购买前手机已被厂家使用或被商家销售过。李先生认为,购物平台销售二手手机未进行告知,存在销售欺诈的行为,遂起诉要求商家退款并主张按购货价值的两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对手机专业性能只能通过直观方式感受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对合规经营且无销售欺诈等情形,应由商家或厂家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出现消费者对销售是否为新机提出质疑的情形后,商家或厂家仅以后台更新数据或推测性判断,不能给消费者作出合理解释,不符合诚信经营的理念。最终经法院调解,李先生和网络购物平台达成和解协议。
进口食品不合规
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双十一”期间,高女士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了进口食品,销售者称货物是直接从国外发货。但当收到货物后,高女士却发现没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求的附随合格证明材料,物流信息也显示货物是从国内发货,且销售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从国外购买货物的记录。
高女士认为销售者构成欺诈,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销售者退还购货款并要求惩罚性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本案中,销售者未能提供检疫合格证明,且货物是从国内发货,与其宣传不符,构成虚假宣传,对于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进口商品、特别是进口食品的过程中,应当关注该食品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是否进行了相关的检验检疫和备案手续。同时,提醒销售者在销售进口商品特别是进口食品的过程中,应当注意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的备案审核手续。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的四个特点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目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1、原告集中化,被告分散化。根据相关解释规定,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时,以买受人住所地、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来确定辖协法院。
一中院至今受理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原告均是以其住所地或收货地为管辖地在本市起诉。被告分布在全国各省份,其中北上深江浙沪居多。
2、处理结果多元化。市一中院在审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中,坚持以调解贯穿诉讼全过程,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此类案件的被告多为外省市的网络卖家,在开庭之前,一中院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联系,拟好调解方案,让当事人最多来一趟即可办完调解事宜。据统计,2019年,此类案件的调撤率达到80%以上。
3、涉诉主体及领域集中化。此类案件的集中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集中在大型的电商平台;另一方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的商品主要集中在食品和药品领域。
食品和药品关系到人民群众饮食和用药安全,涉及人身健康安全问题,而网络上的食品和药品种类繁多,入市门槛低,还有众多代购而来的国外食品药品,因此,这类纠纷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占多数。
4、诉讼证据电子化。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消费者作为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是消费者一般只能在电脑或手机上调取电子数据信息作为证据。电子数据证据的举证要求更高,在证据形式、保存时间和完整性方面给消费者举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法院对电子证据的认定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官也提醒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要注意及时保留截图、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物流信息等证据,以备使用。
下周一就是双十一,一年一度的网络购物狂欢节,法官提醒消费者,面对商家促销,一定要理智消费,留存证据,开心“剁手”。
来源:天津政法报
编辑:马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