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中隐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揭秘刷单背后的网络灰产业!

案件事实
2008年4月22日,被告人张守供、杨佩于注册成立苏州龙森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森公司)。龙森公司、被告人张守供、杨佩又以龙森公司及龙森公司实际控制的下属关联公司在天猫商城、京东商城、苏宁易购商城、微商城等网络平台上开设店铺。
2010年,被告单位龙森公司为了提高店铺的销量排名,让他人帮忙在店铺虚假下单,下单并确认收货后龙森公司当日或最迟两日内即返还刷手支付的订单金额(以下简称本金)及少量佣金,即采用刷“信誉单”的方式。
2017年年初,因缺少经营资金,由被告人张守供、杨佩在QQ群发布信息、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约定一定期限(主要是15天、30天两种周期)后返还本金及相应比例佣金(主要是15天1.5%、30天3%两种比例)为诱饵,要求他人在指定的上述网络店铺假借购买家具之名支付货款,在未实际发货的情况下要求他人短时间内确认收货以使资金流入被告人张守供控制账户内,或者直接向龙森公司提供的账户进行转款,再由被告人张守供、杨佩按照约定期限返还本金和佣金,即开始采用刷“融资单”的方式。集资参与人亦可以在到期后选择续单,即原定期限届满后仅收回佣金,约定再过一定周期(主要是15天、30天两种周期)后方返还本金及该阶段佣金(续单的佣金一般是15天1.8%、30天3.6%两种),且集资参与人可无限期续单。
至2018年10月,被告单位龙森公司无法正常返还本金和许诺的佣金。被告单位龙森公司、被告人张守供、杨佩自2017年年初左右至案发,通过上述方式向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达人民币3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约人民币2800万元。

判 决
一、被告单位苏州龙森家具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张守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被告人杨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发还相关集资参与人。


争议焦点
01
本案所涉刷单行为(包括刷融资单行为、续单的行为)是否应全部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02
刷手再找他人帮忙刷单的金额(被告人未必知晓)是否应全部计入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总额?

判决解读
1.关于本案所涉刷单行为(包括刷融资单行为、续单的行为)是否应全部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本案中,龙森公司自2017年开始在张守供的决议下宣传推广刷融资单的模式,即变更此前刷手下单并确认收货后在当日或次日即返还本金和少量佣金的刷单方式,而约定在刷手下单后一定期限返还本金和一定比例的佣金,如有续单,则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只返还佣金,再过一定周期后返还本金及该阶段的佣金。
1. 从实质来看, 无论是刷融资单的行为还是此后续单的行为,均是让并无真实货物购买意图的刷手在龙森公司店铺及下属关联店铺下单,借用合法经营销售的形式,实则并不具有销售商品真实内容,且均是承诺一定期限内返还本金及一定比例的佣金,并无本质区别 。
2. 被告人张守供称融资单并未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但是 只要集资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即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利诱性特征 ,即具有有偿性(区别于非经济领域的公益性投资)、承诺性(承诺将来给付回报),该罪名并未对给付回报的“高额”进行要求或设定。
3. 被告人张守供称佣金并不等同利息,但是如前所述,只要是承诺对于所吸收资金有偿地给予回报即是变相地“返本付息”,刷手刷融资单的目的也是为了获取赚取佣金作为借用资金的回报,并不须拘泥于回报的特定形式或名义。 被告人张守供、杨佩通过在QQ群、私聊、刷手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一定期限内向下单的刷手返还订单金额和一定比例佣金,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2.关于刷手再找他人帮忙刷单的金额(被告人未必知晓)是否应全部计入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总额?
虽然在案证据表明,部分集资参与人系通过吴某甲、符轲等人刷单,而非由被告人张守供、杨佩直接安排刷单,但这些集资参与人均清楚是为龙森公司进行刷单,且刷单金额亦是进入龙森公司及下属关联公司或被告人张守供、杨佩控制的其他相应账户,并用于龙森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返款。 被告人张守供虽未必知晓每一笔刷单的确切情况,但其对于刷手再找他人帮忙刷单的模式是知晓并默许的,故相应金额亦应计入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总额。


对商业实践的启示
刷单等网络黑灰产业是侵蚀互联网经济正常运转秩序的毒瘤。本案中,犯罪分子通过支付相应比例“佣金”方式占用刷单资金,实际上是以刷单名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不仅扰乱了网络市场交易秩序,还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法院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变异的刷单行为予以定罪量刑,对于维护金融管理秩序,惩治网络黑灰产业、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禁品违**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2020)浙0110民初13366号
声 明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本公众号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解读,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公众号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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