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涉及的税费多达十五个,是我国税制相对比较复杂的行业之一,同时也常年成为税务机关稽查和评估检查的重点。
因此,房地产应该在项目前期做足税收功课,以真实业务为根本,结合各环节提前进行系统的规划,以尽量降低税收成本,而不是以违规手段逃避纳税,否则将自食恶果,遭受更大的损失。
近期,*疆新**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便因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等违法行为合计被罚17741621.42元。
首先,该公司采用账外账形式收取销售不动产收入及租金、在账外账中记录抵账房未作视同销售处理,在公司账簿上少列收入。签订各类涉税合同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以上行为造成少申报缴纳税款符合*税偷**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税局对该公司2008年~2017年少缴的营业税14638036.63元、增值税(租赁)838546.7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附加、租赁增值税附加)1366507.62元,印花税1162486.20元、房产税-从租13970175.63元,合计税款31975752.84元,拟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5987876.42元。
其次是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税局对该公司2008年~2017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507491.60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金额为1753745.80元。
另外,该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税局对该公司发票违法行为处以50000元罚款。

那么,除了上述案例中出现的违法风险外,房地产在涉税处理方面还有哪些容易忽视的风险?
一、超限额列支预提费用
房地产企业应准确把握政策规定,侧重注意税收法规规定的预提比例上限。对于出包工程而言,发票不足金额预提费用不能超过出包合同总金额的10%,同时也要注意在政策允许的费用范围内预提。政策中已以列举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只有出包工程、公共配套设施、报批报建费用和物业完善费用才可预提,切勿超范围列支预提费用。
二、缺失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
对房地产企业而言,是否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直接决定了成本费用支出。因此,企业在业务交易时需注意上游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能否及时开具发票,同时在入账时需注意取得发票是否符合规定、票面信息是否与经济业务一致、是否为作废发票等。
三、外购礼品用于赠送客户涉税风险
房地产企业发生向客户赠送礼品的业务时,财务上要及时作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
同时,要注意两者之间存在处理上的差异,视同销售收入确认的,增值税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顺序来确定,企业所得税则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在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后,则须按照营业收入和业务招待费支出总额,确定该项费用的税前扣除限额。
四、收入确认时点滞后
房地产企业要准确把握开发产品的完工界定,即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或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的,视为已经完工,应当及时确认收入。
同时,不同的销售方式,具有不同的交易环节及操作流程,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亦不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对各种销售方式下收入的确认时点都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应对照这一规定,准确判断自身销售方式是否达到确认收入的时点,避免产生收入确认滞后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