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葡萄酒要不要质检报告 (进口葡萄酒没有中文标签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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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干红葡萄酒,提交了变造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问: 我们公司向海关申领了一份原产地证书,办理清关手续时发现证书的发票号码与实际货物的发票号码错了一个数字,公司业务人员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了修正,使得而这数字一样了。请问这样违法吗? 答: 以上行为违法。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上述公司购买并使用伪造的《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行为系违法行为,如不构成犯罪,或者构成犯罪但因存在其他情形而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依法应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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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20年3月,在消费者举报当事人销售无合法来源的木桐酒庄干红葡萄酒一案中,当事人向B市C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编号为011820201000001XXX、编号120000000382246XXX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系经变造,该行为属于使用变造的检验证单。当事人使用的变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项下所有商品货值为349425元,违法所得3050元。以上行为有书证(B市C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的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编号011820201000001XXX的报关单留存信息打印件、编号120000000382246XXX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原件复印件、查问笔录、涉案商品进货证明、涉案商品销售证明、工作记录、涉案货值证明)、当事人的陈述(案件情况说明)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C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4459.75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050元。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 :报检过程中,进出口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交的证单应当真实、有效,否则可能承担行政乃至刑事责任。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当事人向B市C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经变造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属于使用变造的检验证单行为,违反以上法律规范。依照法律规定,C海关可以对当事人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