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经典语录摘抄大全 (社会契约论最经典的一句话)

《社会契约论》作者卢梭,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音乐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被誉为“现代民主政体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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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为一个自由的国家的公民和主权者中的一份子,不论我的声音在公共事务中的影响是多么微弱,但只要我对公共事务有投票的权利,这就足以使我有义务详细研究这方面的问题。

2、家庭是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政治社会的首领就好比一个家庭中的父亲,人民好比家中的子女;大家生来都是平等和自由的。每个人都只有在对自己有利的时候才转让自己的自由。全部区别在于,在家庭中,父亲对子女的爱表现在他对子女的关心,从对子女的关心中得到乐趣;而在国家中,首领对人民没有这种父爱;他所关心的是如何统治人民,他以统治人民为乐。

3、所有在奴隶制度下出生的人,生来都是奴隶;这是肯定无疑的。奴隶们在枷锁的束缚下,失去了一切,甚至失去了脱离奴隶状态的愿望。...奴隶们也喜欢他们的奴隶状态。可见,如果真有什么天然的奴隶的话,那因为先有了违反天然的奴隶。强力造出了先有的奴隶,他们的懦弱使他们永远当奴隶。

4、一切权力都来自上帝;这,我承认。但一切疾病也是来自上帝;难道说病了也不许人去请医生吗?如果一个强盗在森林深处截住了我,我不仅因为受他的强力所迫要交出我的钱包,而且,即使我能把钱包藏起来,我也要处于良心的驱使而必须把我的钱包交给他吗?因为他手中的那把手枪也是一种权威呀。

因此,我们的结论是:强力不构成权利;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威才有义务服从。

5、有人说,*制专**主能保证他的臣民共享社会太平。即便是这样,但是,如果由于*制专**主的野心而使他们遭受了战争,如果由于*制专**主的无限贪欲和他的官吏们的胡作非为,因而使他们遭到的苦难之多更甚于他们的邻里纠纷的话,那么,他们能从这种太平中得到什么呢?如果这种太平本身就是他们遭到的灾难之一,这种太平能给他们带来什么好处?监牢里的生活也很平静,能说在监牢里生活是很幸福的吗?被关在西克洛普的洞穴中的希腊人,生活得也很平静,但他们的结局是:一个一个被吃掉。

6、说一个人可以无偿地把自己奉送给别人,这种说法是很荒谬的和不可思议的;这样一种奉送行为是不合法的,因而是无效的,因为,单单这一行为的本身就足以表明做这种行为的人的理智出了毛病。说全国人民都可以这样做,那更是无异于说全国人民都疯狂了,然而疯狂的行为是不能构成权利了。

7、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做人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对于一个放弃一切的人来说,是无须给予什么补偿的。这样一种放弃,是同人的天性不相容的。剥夺了一个人行使自己意志的自由,就等于是剥夺了他的行为的道德性;规定一方享有绝对的权威,而另一方无限地服从,这种条约本身就是无效的和自相矛盾的。

8、可见战争绝对不是个人与个人的关系,而是国家与国家的关系。在战争中,个人与个人之见也只是偶然成为敌人,而且不是以个人身份成为敌人,更不是以公民的身份成为敌人,而是以士兵的身份成为敌人;不是作为国家的成员而是作为国家的保护者而成为敌人。总之,每个国家都只能以另一个国家为敌,而不能以人为敌,因为在不同性质的事物之间,是不能确定任何真正关系的。

9、这条原则,同每个时代确立的准则和一切文明民族惯常的做法是相符合的。向某个国家宣战,不仅只是向该国君主发出通知,更重要的是告之该国的臣民。凡是外国人,不论他是国王还是普通人或整个民族,如果未向某个国家的君主宣战便抢劫、杀害或关押该国的臣民,那他就不是敌人,而是强盗;即使在战事进行的时候,一个行事公正的君主也只能攫取敌国属于公共的财产,而对于个人的人身和属于个人的财产还是十分尊重的;他尊重他的权利所依据的那些权利。战争的目的是摧毁敌国,因此战胜国有权处死那个国家的保卫者,只要他们手执*器武**抵抗。但是,一旦他们放下*器武**投降,不再当敌人或敌人的工具了,他们便重新成为一般的人了,人们就没有权利伤害他们的性命。有时候人们可以消灭一个国家的政权,但是不消灭那个国家的任何一个成员。

10、如果我们把社会公约中非本质的东西都排除掉,社会公约就可以简化成如下语句:我们每一个人都把我们自身和我们的全部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而且把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都接纳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按照上面的词句来看,每个缔约者立刻就不再单个的个人了;这一结合行为立刻就产生了一个在全体会议上有多少成员就有多少张选票的有道德的共同体。通过这一行为,这个有道德的共同体便有了他的统一性,并形成了共同的“我”,有它自己的生命和意志。这样一个由全体个人联合起来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称它为“国家”;当它是主动时,则称它为“主权者”;把它和它的同类相比较时,则称它为“政权”;至于结合着,总起来就称为“人民”;作为主权的参与者,则每个人都称为“公民”;作为国家的法律的服从者,则称为“臣民”。不过,这几个名词经常混淆,互相通用,只要我们严格按照他们的意义使用,知道加以区分就行了。

11、众意和公意之间往往是有很大差别的;公意只考虑共同的利益,而众意考虑的则是个人的利益;它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从众意中出去互相抵消的最多数和最少数以后,则剩下的差数仍然是公意。

当人民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前提下进行讨论时,公民之间就不会互相勾结,即使有许许多多的小分歧,那也会产生公意的,而且讨论的结果也总是好的。但是,如果有人玩弄阴谋,形成了牺牲大众利益的小集团,则每一个这种集团的意志对其成员来说就成了公意,而对国家来说就成了个别意志,这时候,我们可以说,就不再是有多少人就投多少票,而只能是有多少小集团就投多少票了。分歧固然是减少了,但结果却不是公意了。而且,只要这些小集团中有一个是强大到胜过所有的其他的小集团,则你所得到的结果就不是小分歧的总和,而是一个唯一的分歧;这样一来,公意没有了,占上风的意见,是个别意见。

因此,为了使公意能更好地得到表达,就不能允许国家之中存在小集团,并让每个公民按照他自己的想法表达他自己的意见。

12、主权权力无论是对么绝对,多么神圣和多么不可侵犯,都不会超过而且也不可能超过公共约定的界限,而且每个人都可自由处置这种约定所留给他的财产和自由;可见主权者无权使某个臣民比另一个臣民承受更多的负担,因为,如果他那样做的话,事情就变成个别的了,主权者的权力就不再有效了。

如果这些论点能得到大家的认同的话,那么,就不应当再荒谬可笑地说什么按照社会契约行事,个人就不会不受到一些真正的损失;因为,由于社会契约的结果,个人的处境的确比以前的处境好很多。他们这样做,并不是真正的转让了什么,而是一种有利的交易:以一种不稳定的和不可考的生活方式去换取一种更美好的和更可靠的生活方式,以天然的独立去换取社会的自由,以放弃损害他人的强力去换取自身的安全,以自己可被他人战胜的力量去换取由于社会的结合而拥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13、正是为了不至于成为凶手的牺牲品,所以人们才同意,如果自己成了凶手,自己也得死。在社会契约下,人们考虑的不是如何了结自己的生命,而是如何保障自己的生命。不能设想缔约者中有谁实现就想到自己会被处以绞刑。

14、凡是侵犯社会权利的歹徒,便由于他的恶行而成为危害祖国的叛逆;他破坏了祖国的法律,因而也就不再是祖国的一个成员了,甚至可以说他是在向祖国宣战。这时候,祖国的存在与他的存在是不相容的,这两者之中必然有一个被消灭。其实,处死罪犯,所处死的是敌人,而不是公民;起诉书和判决书就是他破坏了社会公约的证明和宣告,因此他就不再是国家的一份子。如果他以居住在祖国为理由而把他自己看做是祖国的一个成员的话,就应当把他作为公约的破坏者而流放国外,或者把它作为公众的敌人而处死,因为这样一个敌人已经不再是一个道德人,而是一个个人;这时候就可以用战争的权利处死被征服者。

15、人们也许认为对罪犯进行惩罚是一种个别行为。我同意这种看法;不过,这种惩罚不应由主权者去实施;这是他应当委派别人去行使的权利。我的看法是前后一致的,但我无法把他们全部放在一处陈述。

16、刑罚的频繁,表明政府的软弱和无能。没有任何一个坏人是我们无法使之在任何一件事情上都不能做出善行的。我们没有权利擅用死刑,不能借口杀一儆百而杀罪犯,只有在保存他就不可能不给人们带来危险的情况下,我们才能处死他。

17、至于对一个已经由法律或法官宣布判刑的罪犯行使赦免或减刑的权利,那是属于超乎法官和法律之上的人的,这就是说属于主权者的。不过,主权者在这方面的权利上还不太明确,而且行使的时候也非常稀少。在一个治理得很好的国家中,刑罚是很少的;这倒不是因为赦免多,而是因为犯罪的人少。之有在国家日趋衰亡,犯罪的人日益增多的情况下,罪犯才有免遭惩办的可能。在罗马共和国,无论是元老院还是执政官都不曾想过要赦免罪犯;就连人民也不这样做,尽管有时候也撤销他自己所做的判决。频繁的赦免表明罪犯不久就不需要赦免了。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的话,后果如何,那是人人都可以看得出来的。我已经感到我的心在颤抖,使我不得不把笔放下,把这些问题留给那些从未犯过错误和自己不需要赦免的正直的人们去讨论。

18、从人类的角度来考察事务,如果没有自然的制裁,正义的法则在人间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如果一个正直的人对大家都遵守正义的法则,而别人对他却不遵守,则正义的法则就只有利于坏人而不利于正直的人。因此,为了把权利和义务结合起来,使正义达到它的目的,就需要约定和法律。

19、地球上有许许多多民族都曾经在没有良好的法律的情况下繁荣昌盛过;也有许许多多的民族虽有良好的法律,但在他们国家存在的岁月中,也只是在一个很短暂的时期里遵守他们的法律,民族和人一样,只是在他们青年时期是温驯的,到年岁稍长,便变得难以驾驭了。习惯一旦形成,偏见一旦扎根,若想把它们加以革除,那是很危险的而且是徒劳的,如同愚蠢的和缺乏勇气的病人一看见医生就发抖一样,人民甚至不愿意你为了消灭他们的缺点而和他们谈一下他们的缺点。

20、大自然为了使一个人的身材长得匀称,便给它订了一个限度,超过了这个限度,他不是长成一个巨人就是成为一个侏儒。同样,对于一个体制良好的国家,它的幅员也是有界限的:既不使他过大,以致难于治理;也不使它过小,以致不能养活它的人民。任何一个政治体都有一个它不能超过的力量的极限。然后,由于不断扩张,它往往会离开这个极限。社会的纽带愈扩大,便愈松弛。一般的说,符合比例的小国是比一个大国治理得更好的。

有千百种理由证明这条准则。首先,如同杠杆愈长则悬在末端的物体变得愈重一样,距离愈遥远,行政便愈困难。随着层次的增多,行政的负担便愈沉重,因为每个乡镇都有它的行政机关,其费用要由人民来承担;每个县也有由人民来承担其费用的机关,县上还有知州和知府,再往上还有巡抚和总督。愈往上,人民的负担便增愈多,而且负担这些费用的,都是穷苦的人民。最后,还有那个把全体人民压垮的最高政府。这么多超重的负担必将耗尽臣民的钱财。由这么多不同层次的政府治理,不仅没有治理得更好,反而比在他们头上只有一个政府治理得更糟。这时候,如果出现非常情况的话,人民简直就没有余力来负担了。国家一告急,旺旺就濒临灭亡的前夕了。

不仅如此,更严重的是:政府还更加缺乏能力和果断的措施去执行法律,去防止官吏骚扰百姓与滥用职权,去消弭边远地区发生的*乱动**。此外,人民对他们根本见不着面的受领,对看起来如同异域的祖国,对大部分是他们不相认识的同胞,也更加缺乏感情。要使那么多风俗习惯和自然条件迥然不同的省份都接受同一种法律,接受同一种治理方式,那是不可能的。然而,如果对生活在同样的首领之下的人民实行不同的法律的话,那就必然会引起纠纷和混乱,再加上他们彼此不断的交往,互相通婚,采取别人的风俗习惯,因而也就不知道他们祖先的遗风对他们是好还是不好了。在这样一种由一个至高无上的行政权威聚集在一起而彼此又互不认识的人群里,人们的才智必然会被埋没,他们的美德无人知晓,他们的恶行也不会受到惩罚。首领们公务繁忙,不可能事事躬亲,结果,实际统治国家的,是那些小吏;而为了维护公共权威而采取的措施,必将耗尽政府的精力,使政府没有余力来关心人们的幸福,甚至在紧要关头几乎连用来保卫它自己的力量也没有了。就这样,一个躯体过于庞大的共同体就会在它自身的重压下遭到毁灭。

21、如果我们努力探索全体人民的最大幸福——这是一切立法体系的最终目的——究竟是什么,那么,我们将发现它可以归结为两个主要的目标,即自由与平等。为什么要自由?这是因为一个人如果依附于他人了,则国家共同体就会少去这个人的力量。为什么要平等?因为没有平等,自由就不可能存在。

什么是政治自由,我在前面已经说过了,至于平等,我们不能从这个词的字面意思理解为是指一切人的权力和财富是绝对相等的。它的意思是指:任何人的权力都不能成为*力暴**,而必须按等级和法律行使;在财富方面,任何一个公民都不能富到足以用金钱去购买他人,也不能穷到不得不出卖自身。这就要求大人物必须节制财富和权势,小人物必须克服贪欲与妄求。

有人说,这种平等是凭空想象的,实际上并不存在。不过虽然滥用权力和财富的事情不可避免的,难道因此就可以认为一点都不去纠正吗?正是因为事务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所以才需要立法的力量倾向于维持平等。

22、法律的分类

为了使一切都纳入秩序,或者说使公共的事务有一个尽可能好的形式,是有许多不同的关系需要考虑的。首先要考虑整个共同体对其自身所起的作用,也就是说全体对全体的比率或主权者对国家的比率。这个比率,是有比例的中项构成的;这一点,我们在后面即将谈到。

确定这种比率的法律,称为政治法。如果这种法律是明智的,我们也可以称他们为根本法,因为,如果说每个国家只能有一种良好的规划秩序的好方法的话,人民一旦发现它,就一定会坚决采用这种方法的;但是,如果已经建立的秩序是很坏的,人民为什么要把有碍于他们建立良好秩序的法律当做根本法呢?何况,不管怎么说,人民始终是有权改变他们的法律的,即使是最好的法律,他们也有权改变,以为内,如果他们愿意自己损害自己,谁又有权阻止他们呢?

第二种关系是成员们之间或者说成员与整个共同体之间的关系。这个比率,对于前者而言应当尽可能小,对于后者而言应当尽可能大,以便每一个公民完全不依附任何其他人,而只依附城邦。这一点,始终是用同样的方法实现的,因为只有国家的力量才能使它的成员们自由。从这第二个比率里就产生了民法。

人同法律之间还有第三种关系,即不服从与惩罚的关系。为了实行惩罚,就需要制定刑法;实际上,刑法与其说是一种特别的法律,还不如说是对所有其他各种法律的认可。

除了这三种法律之外,还应当加上第四种法律。这是各种法律之中最重要的一种。折中法律既不镌刻在大理石上,也不镌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心里。只有它是国家真正的宪法。它每天都将获得新的力量;在其他法律行将衰亡失效的时候,它可以使他们获得新生或者取代他们。它能使一个国家的人民保持他们的创制精神,用习惯的力量不知不觉地去取代权威的力量。我说的这种法律是风俗和习惯,尤其是舆论。这一点,上部为我们的政治家们所认识,但其他的法律是否能有效地实施,却完全取决于它。伟大的立法者无不为实现这一点而不声不响地悄悄工作着。它看起来好像只不过是一些个别的规章,但实际上,个别规章只不过是穹窿的支架,而唯有慢慢形成的风俗才是最后构成穹窿顶上不可动摇的拱顶石。

23、假定一个国家是由一万公民组成的;主权者是被集体地当做一个整体,而作为臣民的每一个个人则被看做个体。这样,主权者对臣民就是一万比一,也就是说,每一个国家的成员的那一部分权力便只有主权权威的一万分之一,尽管他是完全服从主权。加入人民的数目是十万人,臣民的情况依然不变,这时候,虽然每个人都同等地担负着制定法律的职责,但他的表决权便缩小到只有十万分之一,对法律的制定的影响力便缩减到只有原来的十分之一。这时候,臣民依然还是一,而主权者的比率便随着公民人数的增加而增大。由此可见,国家愈扩大,自由便愈缩小。

(卢梭认为民主制适合小国,贵族制适合中等国家,而君主制适合大国,然后分别论述了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以及混合政府,最后加一章:论没有任何一种政府形式适合于一切国家。这里不详述了)

24、论议员或代表

一旦为公众服务不再成为公民心目中的主要事情,一旦他们宁肯花钱雇人而不愿自己亲自花力气去服务,则国家便接近于毁灭了。要去打仗吗?他们可以出钱雇兵,而自己待在家里。要去开会吗?他们可以推选议员,而自己呆在家里。由于懒惰和金钱的缘故,结果是,他们养兵来奴役祖国,养代表来使祖国大受其害。

25、国家的体制愈好,公众的事情在公民们的心里便愈重于私人的事情;私人的事情甚至是很少的,因为公众共同的幸福在很大程度上就包括了每个人的幸福,因此他不需要再去寻求什么特殊的关照了。再一个治理得很好的成帮里,大家都争先恐后地去参加*会集**,而在坏政府的治理下,谁也不愿意挪动身子去参加。因为会上的事情,谁也不关心;人们早就料到公意在会上是不会占优势的,与其去参加这种会,还不如关心自己家里的事为好。从良好的法律中会产生更好的法律,从坏法律中必然会产生更坏的法律。一旦当人们提到国家的事情就说:“这与我有什么关系?”我们就可以断定这个国家即将灭亡了。

26、防止政府篡权的方法

创建政府的行为,绝不是一项契约,而是一项法律。行政权力的受托者不是人民的主人,而是人民任命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人民既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对官吏们来说,不是什么订约的问题,而是服从的问题。在承担国家交给他们的职务时,他们只不过是在尽自己作为公民的义务,而没有以任何方式谈论条件的权利。

27、人们是不可能非常细心地按照各种必要的程序区别哪些是正常的和合法的行为,哪些是叛乱者的骚动;哪些是全体人民的意志,哪些是派系的叫嚣,尤其是在这时候人民又不能拒绝把严格按照权利的规定应当给与的东西给予那个居心叵测的人,因此,正是由于人民有这种义务,君主才占了很大的便宜,可以不顾人民的反对而依然保持其权力,人民还不能说他是篡权。因为君主可以假行使自己的权利之名,行扩大自己的权利之实,并以公众的安宁为借口,禁止那些旨在重建良好秩序的*会集**,甚至钳制舆论,弄得全国万马齐喑,而且还故意挑起事端,却反过来说那些被吓得噤若寒蝉的人是拥护他,并对那些敢于讲话的人进行惩罚。罗马的十人会议就是这样干的:他们当选的任期原来只有一年,后来有延长一年,最后干脆不允许人民大会*会集**,试图永远掌握权力。

28、当社会的纽带开始松弛和国家开始衰弱的时候,当个人的利益开始占上风和小社会开始影响大社会的时候,公共的利益就会发生变化,就会遇到与之对立的利益,人民的声音不能形成一致,公意就不是全体的意志,于是就会出现矛盾,人们就会聚讼纷争,争吵不休,最好的意见不经过一番争论,也是得不到采纳的。

最后,当国家濒于崩溃,只能以一种残破不堪的形式苟存的时候,当社会的纽带在所有人的心中都断裂的时候,当卑鄙的私利厚颜无耻地披上神圣的公共福利的外衣的时候,公意就沉默了,每一个人都在心中打他自己的小算盘,谁也不像公民那样发表意见了,好像国家从来没有存在过似的。不仅如此,而且,有些人还假冒法律的名义来通过种种不公正的规章,以取得个人的私利。

29、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30、无论何物,只要出于自然的创造,都是好的,一经人手就变坏了。(卢梭《爱弥儿》)

31、我们所有的智慧,都脱不了奴隶的偏见。我们所有的习惯都在奴役我们,束缚我们,压抑我们,文明人从生到死都脱不了奴隶的羁绊。(卢梭《爱弥儿》)

32、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然而这项权利决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

33、人性的首要法则,是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而且,一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从这时起成为自己的主人。

34、奴隶们在枷锁之下丧失了一切,甚至丧失了摆脱枷锁的愿望;他们爱他们自己的奴役状态,有如优里赛斯的同伴们爱他们自己的畜生状态一样。

35、强力造出了最初的奴隶,他们的怯懦则使他们永远当奴隶。

36、向强力屈服,只是一种必要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意志的行为;它最多也不过是一种明智的行为而已。

37、一切权利都来自上帝,这一点我承认;可是一切疾病也都来自上帝,难道这就是说,应该禁止人去请医生吗?

38、我们可以说野蛮人并不是邪恶的,正因为他们不知道什么是善;因为防止他们作恶的既不是知识的发达,也不是法律的限制,而之是感情的平静与对罪恶的无知。(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

39、基本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

40、人们可以争取自由,但却永远不能恢复自由。

41、当我朝着一个目标前进时,首先必须是我的脚步能带动我到那里去。一个瘫痪的人想要跑,一个矫健的人不想跑,这两个人都将停止在原地上。

42、在一个完美的立法之下,个别的或个人的意志应该是毫无地位的,政府本身的团体意志应该是极其次要的,从而公意或者主权的意志永远应该是主导的,并且是其他一切意志的唯一规范。

43、负责的人越多,则处理事务就愈慢;由于过分审慎,人们对于时机就会重视不够,就会坐失良机;并且由于反复考虑,人们往往会失掉考虑的结果。

44、如果在不同的国家里,最高行政官的人数应该与公民的数目成反比;那末,一般说来,民主政府就适宜于小国,贵族政府就适宜于中等国家,而君王政府则适宜于大国。

45、我愿自由而危险,但不愿安宁而受奴役。(波兹南侯爵)

46、精神事物方面的可能性的界限,并不像我们所想象的那么狭隘。正是我们的弱点、我们的罪过、我们的偏见,把它们给束缚住了。卑鄙的灵魂是绝不会信任伟大的人物的;下贱的奴隶们则带着讥讽的神情在嘲笑着自由这个词。

47、每一个政治社会的头上都奉有一个神;仅凭这一点就可以知道,有多少民族就有多少神。

48、基督教是一种纯精神的宗教,一心只关心天上的事物,基督徒的祖国是不属于这个世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