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房东的感觉很美妙,但把房子租给不靠谱的,感觉往往很糟糕!朋友于2016年在南京仙林买了一套建筑面积51平方米的公寓房(位于1幢高层建筑的21楼)。2018年年中收房后,A酒店公司的老板(以下称老板A)主动联系她表示以不低于3000元/月的价格承租,连同该幢其它房屋一起整租开酒店,每2年涨一次房租,而且一租就是12年!朋友算了一下,她这套房如果自己联系中介出租,租金到不了这个价,而且租期不很会长,很烦人,不如就租给这个老板。双方很快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 A酒店公司将房屋转租给B酒店公司,后者要求朋友降房租,朋友不从起诉A酒店公司
直到今年5月,合同的履行都很顺利。对方每次都按合同约定支付房租,然而到了6月份将要付下半年租金时,老板A突然对朋友说她已将酒店转租给别人经营,由受让酒店公司直接付她房租。而接盘的B酒店公司的老板B则称受疫情影响,酒店生意不好要求将房租打8折支付,而且还提出免三个月租金。虽然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可以转租房屋,但合同约定承租人即使将租赁物转租,也保证出租人租金收益不变。何况朋友了解到酒店生意不错,所以不同意降房租,免租金。由于A酒店公司逾期仍不付房租,朋友委托我于今年7月份将A酒店公司起诉到了房屋所在地法院。本案开庭时,被告A酒店公司无人到庭应诉,估计其也没什么好抗辩的。法官进行了缺席审理。11月初,朋友收到了判决书。由于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所以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只要签收后判决就生效。判决书判决A酒店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朋友2020年下半年的房屋租金。之后又因A酒店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朋友又于11月下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转眼将近一个月过去。一方面案子还在法院排队等确定承办法官,何时能够执行到钱还是个未知数,另一方面她的房子却被B酒店公司用于经营牟利,而B酒店公司又不愿按照她与A酒店公司约定标准 支付租金,朋友为此很着急。某日我突然想到,如果A酒店公司是把朋友的房子转租给B酒店公司的话,依法不需要朋友与B酒店公司再签什么合同的,因为根据《合同法》第224条,朋友与A酒店公司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B酒店公司只是代A酒店公司向她支付房租。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由于老板A早已人间蒸发,我建议朋友主动联系老板B,先了解两个酒店之间究竟签了什么 合同再说。
真相终于大白!A酒店公司擅自将公寓房的租赁权转让给B酒店公司的股东 前天朋友终于从老板B处复印到了一份协议并发给我看。协议有10多页,名称为《资产并购协议》。签约主体一方是A酒店公司,另一方是包括老板B在内的B酒店公司的股东,签约时间是今年5月(此时B酒店公司尚未注册)。通过研究,我发现这根本不是什么转租协议,而是房屋租赁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房屋转租,适用《合同法》第224条(《民法典》第716条与之相同)。而房屋租赁权的转让即房屋租赁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适用《合同法》第88条(《民法典》第555条与之相同),即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我对朋友说,包括老板B在内的数个自然人受让房屋租赁权后,以此为基础注册B酒店公司进行经营并无不可,但前提是A酒店公司转让房屋租赁权,应当事先征得房东的同意,否则就是侵犯了房东的合法权益,这就意味着B酒店公司对你的房子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虽然你现在不能直接向B酒店公司要租金,但你可以收回你的房子呀!
据理力争,不给合适租金就收房,关键时刻求助警方化干戈 听了我的分析,朋友决定第二天就上门去B酒店公司交涉,如果对方仍坚持当初的租金方案不松口,她就报警收房,以此迫使对方让步。我说12月25日是圣诞节,正是商家赚钱的好时机,不去为好,做事要有理有节,建议星期六去。昨天10点多,朋友与丈夫带着相关材料前往B酒店公司见老板B。双方的沟通时而平和友好,时而剑拔弩张。我则坐镇家中不时与朋友沟通。中午近1时,由于B老板在一个关键条款上死活不让步,朋友一气之下,按计划报警。约莫15分钟后,一位警官带着一名辅警到达。警官先分别向双方简要作了询问,然后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别单独沟通。经过约30分钟的工作,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并签订了15年的租赁协议。新协议约定的租金,与朋友和A酒店公司所约定的租金相差无几。协议签订不到一个小时,老板B就让人将A酒店公司拖欠的6个月租金,付到了朋友的银行卡上(打了点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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