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贩卖*品毒**改变定性为非法持有,数额不达犯罪标准,公安取保候审。
【办案机关】:东莞市公安局
【辩护对象】:黄某某
【涉嫌罪名】:贩卖*品毒**罪
【辩护律师】:东莞专业刑事律师胡文学
【办案结果】:变贩卖为非法持有,后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吸毒者“阿平”委托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为其代购*品毒**用于自己吸食,黄某某基于朋友关系同意帮其代购。后黄某某通过网络途径认识贩卖*品毒**的网友A,以2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了0.5克*毒冰**。支付费用后,网友A自己开车将*品毒**交予黄某某,黄某某支付其车费50元。黄某某如实将以上费用告知了“阿平”,“阿平”向犯罪嫌疑人交付了250元,黄某某将该250元全部支付给了网友A。后,公安机关以黄某某涉嫌贩卖*品毒**罪将其捉获。
【办案经过】:
辩护人接受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安排会见黄某某,通过与黄某多次会见,梳理事实,了解事情来龙去脉。
辩护人认为本案*品毒**犯罪的定性存在问题:不应当定性为贩卖*品毒**,应当定性为非法持有*品毒**。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只是为他人代购*品毒**,而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代购*品毒**的,如果没有赚取差价,不构成贩卖*品毒**罪。黄某某在该案中没有任何的赚取差价的行为,也没有从中牟利的目的。故不应该以贩卖*品毒**定性。
同时,若黄某某构成非法持有*品毒**罪,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黄某某仅短暂地持有过0.5克的*毒冰**,尚未到达非法持有*品毒**罪数量最低的标准。
辩护人就两者的差异性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分析,积极与经办人员沟通,拟写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及法律意见书,后办案机关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黄某某已重获自由,回归家庭生活。
【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品毒**罪】:……非法持有*片鸦**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品毒**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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