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版发布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用户操作手册》(2023年3月25日版本),新增了一项内容,是关于个人*开代**发票的情况,如下:
个人*开代**发票明细查询
用于查询*票开**日期为2023年1月1日(含)以后个人为扣缴单位提供劳务或服务产生的*开代**发票信息。点击左侧功能菜单【查询统计】→【个人*开代**发票明细查询】,进入“个人*开代**发票明细查询”界面。
填写说明:*票开**月份默认为当前时间的上月,起止跨度不能超过12个月。选择*票开**月份后点击【查询】按钮查询*开代**发票明细。
企业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款端),即可通过以上的路径查询“个人*开代**给这家公司的发票明细”,目前查询仅限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的数据。
系统再一次升级,个人判断是对前几年比较流行的自然人*开代**做了大面积的系统穿透。
2019年新个税系统上线正常操作
企业与个人发生业务关系,属于应税服务的,企业需要获取发票列支成本,个人无法提供对应业务发票,可前往当地电子税务局或税务机关窗口开具发票。
新版个人所得税上线之时,各地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
各地税务机关都相继出台了“对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开代**发票的,在*开代**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进行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税务机关在*开代**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换言之,税务机关开具时,应当在发票的右下角备注栏中写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或“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


以便企业在获取该张发票,向个人支付费用时,可以知晓是否需要为其扣缴个人所得税。
众所周知,目前个人所得税的9大种类中,只有“经营所得”不在企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的范围,要么自行申报,要么代征。
核定的经营所得大概率的申报途径就是“代征”,典型的就是个人到税局机关的*开代**,不并入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也不属于多处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范围
不核定的普通“经营所得”大概率的申报途径是自行申报。路径除了日常拥有商事主体(个体户、个独、合伙企业)根据月度/季度(A表)、年度(B表)及多处汇总(C表)外,还更新了一项区别“经营所得”的“其他经营所得”,涉及的主要税款业务来源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取得收入”、“含货物运输及其他经营活动取得收入”


这个早在2022年6月1日的文章中提到《电子税局上线“其他生产经营所得”申报端口或能解决平台经济税务痛点》
实操中各地现状
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地方税务机关在开具发票的时候,并没有在右下角标注对应的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方式,尤其是前几年增值税电子发票在电子税务局上线及个人*开代**成为一种市场产品,很多个人通过当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开具发票,右下角除了留有个人的身份证号码(纳税识别号)和姓名外,没有任何其他备注信息。
增值税和所得税是两个环节,所以当企业拿到这张发票的时候,不确定是否需要执行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如应履行而未履行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义务,会面临税务机关对于税款0.5倍到3倍的罚款。
从税务机关开出来的发票,在票面上只有一个名目,看不出来这个名目属于哪个税收分类编码(但是实际在税局开具的时已经选择了对应的商品编码,由税务系统的电子底账系进行记录)
近几年,某些城市流行“自然人*开代**”,受票全国飞的时候,发票很多都是从线下人工开具,在人工开具时,因各种原因挑选的税收分类编码与实际开具的项目名称不符,造成税务局电子底账预警。我们通常通过随票征收的那张“税收完税证明”中增值税税种对应的“品目名称”看出。经常会出现品目名称写的是“商品”,而开具出来的是各类服务。品名是“商品”还是“服务”,直接取决了个人是“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
本次系统的更新
本次系统的更新,直接在受票企业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款端)”中展现可查询的“个人*开代**发票明细”,并在明细中可以看到个人的“所得项目”。“所得项目”即为个人所得税涉及的9大类。
我们比较容易混淆“劳务报酬”及“经营所得”,这样系统的更新,直接可区分*开代**时候没标明的发票属于什么类型的个人收入,进而判断是否需要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