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某网约车运营平台未依法共享订单信息,将面临处罚

近日,厦门市交通执法支队直属大队执法人员接到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移送一条重要线索,反映某网约车运营平台存在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的嫌疑。

厦门:某网约车运营平台未依法共享订单信息,将面临处罚

经现场实地走访,执法人员查明,该网约车平台后台实际运营的为一家新能源科技公司,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当中的相关规定,为保障司乘人员的人身安全,运营平台应该提供车辆、驾驶员身份、服务质量等信息给主管部门。

但是执法人员在调取了该公司后台数据等相关内容后查证,2021年5月8日11时,该平台向某网约车指派一趟从洪文五路前往岭兜小区的订单后,未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提供共享信息。

厦门:某网约车运营平台未依法共享订单信息,将面临处罚

网约车运营平台不按照规定提供行程信息的行为已经违法,不仅游离于监管之外,而且会对司乘双方的人身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目前,厦门市交通执法部门已对此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照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该公司将面临5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表示,当前我市正在开展交通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如果市民群众发现身边有交通方面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欢迎拨打“12328”全国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进行举报。

相关条例: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通讯员:周俊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