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瑕疵也算诈骗吗 (商品质量问题欺骗消费者三倍赔偿)

被告瑞广汽车有限公司为涉案车辆的生产商。2021年12月28日,原告张某与被告南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瑞广五年双保PLUS销售合同,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瑞广轿车一台,发动机号码×××7F,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12,发票号码×××45,车牌号为辽G6××某某,不含税价金额为109646.02元,增值税税额为14253.98元,合计金额123900元。同日,原告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缴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含税总保险费为950元,机动车商业保险3078.30元。交车当天,原告张某在瑞广交车确认表上签字,该表显示原告张某所购车辆内外检查完好、各项功能正常。涉案车辆合格证显示,该车经过检验,符合Q/DFLCJ5050-2021《系列轿车整车技术条件》的要求,准予出厂。2022年1月5日,原告在市局交巡警察支队办理了机动车注册登记。原告自称在购车后一星期,在为车辆贴膜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该车左侧存在喷漆、喷漆痕迹。2022年1月10日,原告自行委托广东中车检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车进行检查并出具机动车技术工况检测质量认证书(车况描述报告),报告记载该车左后门、左前门外部区域,均有喷漆、喷漆痕迹。现涉案车辆仍由原告张某使用。

不构成消费者欺诈怎么赔偿,质量瑕疵也算诈骗吗

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购车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以及为购置车辆缴纳的税款、保险金共计127928.3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车款三倍赔偿金共计328938.06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对于案涉车辆是否存在瑕疵应由谁承担举证证明责任;2.被告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中华人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瑕疵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在车辆贴膜过程中发现喷漆痕迹,并于2022年1月10日自行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车况检测,报告表明该车左后门、左前门外部区域,均有喷漆、喷漆痕迹。

依据法律规定和车况描述报告内容,被告南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如否定瑕疵存在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庭审中,一审对举证责任问题已经向被告南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予以释明,但在规定期间内被告南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向一审提交鉴定申请,要求对车辆相关瑕疵进行鉴定。被告南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虽提交了瑞广南信专营店PDI检查表、瑞广交车确认表、商品车交接验收单等证据证明车辆不存在瑕疵,但该证据仅能证明车辆在出厂时符合质量要求,且原告作为普通消费者并不具备对车辆进行专业鉴别的能力。依据法律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被告南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对于案涉车辆存在左后门、左前门外部区域喷漆、喷漆痕迹的事实予以认定。

被告南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车辆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欺诈的构成应当包括欺诈行为、欺诈故意、且消费者因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认知并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购买选择。就本案而言,原告仅能证实案涉车辆存在喷漆、补漆情形,但不能证明被告南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出售前对此事实系明知并故意隐瞒该情形,无法仅依据案涉车辆的现存瑕疵即认定被告南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故应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消费欺诈,对原告要求三倍赔偿金的诉求一审不予支持。原告购买车辆系因生活需要自用,案涉车辆瑕疵并不危及车辆的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也未发现车辆还存在其他缺陷,不影响原告与被告南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之间订立车辆销售合同主要目的的实现。因此,原告要求返还购车款的诉求一审不予支持。

不构成消费者欺诈怎么赔偿,质量瑕疵也算诈骗吗

但被告出售车辆的行为虽不构成欺诈,也考虑到不存在上述因素未解除合同,但被告南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履行交付车辆义务上存在一定瑕疵,影响了消费者选购新车的消费心理,应当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考虑车辆瑕疵程度以及车辆本身价值,一审酌定被告南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关于被告瑞广汽车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据此,被告南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为销售商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瑞广汽车有限公司对其承担直接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一、被告南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张某违约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南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车辆左后门、左前门外部区域存在喷漆、喷漆痕迹,该情形是否构成消费欺诈;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是否应当予以解除;上诉人张某主张赔偿3万元的经济损失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涉案车辆左后门、左前门外部区域存在喷漆、喷漆痕迹,该瑕疵是否构成消费欺诈的问题。上诉人张某依据车辆检测机构出具的《车况描述报告》作为初步证据证明购买的车辆左前后车门外部区域存在喷漆、喷漆痕迹,上诉人南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车况描述报告内容虽予以否认但未申请进一步鉴定,一审法院对涉案车辆左前后车门存在喷漆、喷漆痕迹的事实予以认定是正确的。南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提公司向张某交付的车辆完好无损,张某已经确认并接收使用,因此公司不存在违约事实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基础,二审不予支持。虽然从法律上可以认定涉案车辆存在喷漆痕迹的事实,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上诉人南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上诉人张某销售车辆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故对上诉人张某主张被上诉人南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欺诈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二审不予支持。

关于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是否应当予以解除的问题。上诉人南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涉案车辆左前后车门外部区域存在喷漆、喷漆痕迹,该情形属于一般质量瑕疵,上诉人南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但上诉人张某购买车辆系家庭生活自用,涉案车辆瑕疵并不危及车辆主要功能、安全性能和基本用途,不影响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不具备解除的法定条件,上诉人张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车款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不构成消费者欺诈怎么赔偿,质量瑕疵也算诈骗吗

关于上诉人张某主张赔偿3万元的经济损失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上诉人南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车辆的行为虽不构成消费欺诈,但在履行交付车辆义务上存在一定瑕疵,应当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酌定上诉人南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上诉人张某支付违约金10000元,考虑到消费者购买新车的心理和本案诉讼的实际情况,可将上诉人南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提高到20000元为宜。上诉人张某一审主张被上诉人承担消费欺诈责任,二审中变更诉求主张赔偿3万元经济损失,一审、二审诉求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考虑到本案具体情况,二审对张某的部分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一、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南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上诉人张某违约金20000元;三、驳回上诉人张某的其他上诉请求;四、驳回上诉人南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