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照片引发的反垄断大案!--简评中超联赛图片独家授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2023年4月3日,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从2022年审结的3468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精选了20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其中,第18件“涉中超联赛图片独家授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是我国首例关于体育赛事的反垄断审查案件。在这一案件中,最高院明确了体育赛事商业权利独家授权中的反垄断司法审查标准,理清了排他性民事权利行使的合法边界。本文将对此案进行解读。

一、案件概况
2013年,中国足协授予中超联赛有限公司2016-2025年度“资源代理开发经营唯一授权”。2016年,中超联赛公司公开招标2017-2019年度中超联赛官方图片合作机构,映脉公司中标并取得了中超联赛独家商业机构拍摄权、图片版权及相关衍生权利。体娱公司参与此次招投标但未中标。
体娱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中超公司将中超联赛图片经营权独家授予映脉公司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请求法院判令两公司停止垄断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中超公司、映脉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两公司从事被诉行为具有正当理由,故判决驳回了体娱公司的诉讼请求。
后体娱公司不服,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最高院经审理认为,中超公司、映脉公司在中超联赛图片经营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中超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授权映脉公司独家经营,体现了市场竞争;中超联赛图片用户只能向映脉公司购买该赛事图片,系基于原始经营权人中国足协依法享有的经营权并通过授权形成的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且具有合理性。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关规定
2022年《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成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确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既需要对其处于的“相关市场”进行界定,也需要判断该经营者是否已经取得了“支配地位”。
首先,根据2023新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以下简称“《新规》”)第五条,相关市场需要从商品市场和地域市场两方面同时界定,优先采用需求替代分析,其次采用供给替代分析作为补充。可以注意到,法律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下相关市场的界定与垄断协议下相关市场的规定是一致的。
其次,界定了相关市场后,接着就要判断该经营者是否已经在相关市场中具有了“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第3款和《新规》第六条,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商品品种、品质、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交易选择、技术约束),或者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例如排除、延缓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或大幅提高进入市场的成本以至于无法有效竞争)能力的市场地位。
2.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六种具体表现方式:(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2)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4)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5)无正当理由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无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本案中,体娱公司主张中超、映脉公司构成的是限定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三、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中超联赛图片的权利属性;二是本案相关市场的界定;三是中超、映脉两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二是两公司是否实施了限定交易的市场支配行为。
四、最高院的反垄断审查要点
1.中超联赛图片的权利属性,即中超公司独家授权映脉公司的权利来源是否正当
本案中对中超联赛图片的独家拍摄权系经过了层层授权,最终由映脉公司取得。而最开始的授权者系中国足协,其享有《体育法》授予的赛事商业权利,即基于其组织赛事而产生的以财产利益为主、符合当时《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权益。因此,中国足协有权选择自己行使,也有权授权他人行使该等民事权利。接着,中超公司通过合同取得中国足协授予的赛事经营权,并将其中的赛事图片独家经营权通过合同转授予给映脉公司。而映脉公司取得该等独家权利亦通过了市场竞争并以高额合作费并承诺提供高品质赛事图片为代价。因此,最高院认为,这一系列的授权行为虽然均为排他性的独家授权,但也只是该等民事权利所呈现的“独占性”和“排他性”的内在属性,并不会天然成为反垄断法的禁止对象。只有当经营者不正当地行使排他性权利时才可能成为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2.相关市场的界定
本案中,一审法院从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角度详细分析并将相关市场界定为“中超联赛图片商品市场、中国大陆地域市场”。最高院首先认可了一审法院的观点,并强调“要始终把握商品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基本属性,并以此作为相关市场界定中出现明显偏差时进行校正的依据”。另外,针对本案民事权利的特殊性,最高院更进一步补充到:本案相关市场的界定还需考虑中超联赛图片需求的媒体客户与时段的集中性。最终,从商品、地域、时间三个要素确定本案相关市场为“中国大陆中超联赛期间该赛事图片市场”。
3.中超、映脉两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在这一问题的认定上,最高院纠正了一审法院的观点,最终认定中超、映脉两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因为:
(1)《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结合第2项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本案中超、映脉两公司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了100%,可推知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中超、映脉两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能否控制商品的交易或者维持市场壁垒,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核心要素(要件),如果经营者具有该两核心要素之一,即可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案中,映脉公司具有独家销售中超联赛图片的市场地位,故而不能否认其具有较强的定价能力和议价能力。另外,由于中超公司设置了拍摄赛事照片的规则,故而持证摄影师拍摄图片除了自用于中超联赛报道外,只能提供给映脉公司对外商业销售,这样其实是导致了第三方无法纳入市场与映脉公司竞争。最后,由于映脉公司是中超联赛图片的独家销售商,自然也限定了交易相对人(图片用户、众多媒体)只能与映脉公司交易。
4.中超、映脉公司是否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
体娱公司主张中超、映脉公司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限定交易”的行为,排除了其他市场主体的竞争,损害了体娱公司和其他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最高院从两个环节、三个层面论证了中超、映脉公司不构成滥用行为:
(1)中超联赛图片经营权授予环节
其一,经营权的独家授予是经营者独立行使民事权利的体现,具有合法性。且限定交易的垄断行为一般出现在授权后的交易环节,在授权环节通常对外不会产生反竞争效果。本案中无论是中国足协或中超公司直接经营,还是映脉公司独家经营,在效果上都不产生反竞争效果。
其二,经营权独家授权是国际国内体育领域的普遍性做法,具有合理性。
其三,经营权独家授予过程(中超公司招投标环节)中,市场主体已进行了公平竞争。经营权独家授予是竞争后的应然结果,不具有反竞争效果。
(2)中超联赛图片独家销售环节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禁止无正当理由的限定交易行为。图片用户只能向映脉公司购买中超联赛图片虽然具有了限定交易的表现,但却不是无正当理由的限定交易,而是由合法合理的权利来源。

五、启示
在体育赛事图片独家经营权场景下,经营者通过公开招标竞标程序获得独家拍摄权、销售权等经营权,媒体等众多图片用户只能向该独家机构购买赛事图片,因其明显具有独占性的特征,极有可能在相关市场中成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但这并不意味着独家销售行为就必然成立垄断,只有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境下才可能为法律所禁止。独家经营者应当关注自己的独家授权具有合理来源,并在定价时注意不做不合理的定价、搭售、差别待遇,以免构成法律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作者 商轶君
责编 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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