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药品管理法构成犯罪的追究 (销售进口药品法律法规)

销售进口药品法律法规,卖未备案进口药品怎么处罚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7年6月,被告人陈明耀、陈丽玲夫妻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淘宝网注册经营“国城香港代购"、“雅瞳日韩港"、“D[S1196906"、“新世纪日港代购"网店,向他人销售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进口的药物。2017年2月,陈明耀以每月3000元人民币的报酬,聘请被告人罗淑婷,罗淑婷协助陈明耀打包、发货销售进口药物。

2017年6月16日,群众辛某在淘宝网店“国城香港代购"购买了一瓶“黄道益活络油"、一瓶“无比滴",同月18日在本市罗湖区红桂街道收到货后,发现两种药物均没有进口药物批文,于是报案。

现查明,被告人陈明耀、陈丽玲经营四家网店,已销售的“无比滴*剂喷**"、“无比膏"、“黄道益活络油"、“参天眼药水"、“萨隆巴斯止痛贴"、“久光外用贴"、“虎标镇痛药布"的假药金额共计人民币6472542.47元。经统计,上述四家网店销售的假药金额(人民币6472542.47元)中,自2017年2月1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销售假药的金额为人民币2267966.92元。

法院裁判

公诉机关以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明耀、陈丽玲、罗淑婷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许可销售涉案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明耀、陈丽玲、罗淑婷非法经营药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当,本院予以变更。

律师评析

本案中,公诉机关以销售假药罪起诉,而法院却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两者孰错孰对?药品管理法修改后,对于本案及类似案件究竟应当如何认定?

笔者认为,本案中公诉机关起诉罪名错误,法院以非法经营罪认定是正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销售假药罪是指销售假药的行为。鉴于刑法对于本罪规定的是简单罪状,因此是否构成本罪的关键即在于如何认定假药。

这里面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药品管理法关于假药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按照修改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未获批准而进口的药品属于假药。而修改后的药品管理法将此种类型的药品从假药中予以排除。

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旧法认为是犯罪的,新法认为不是犯罪的,应当适用新法。即对于本案中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销售假药罪。

但是,对于此种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虽然新法修改后不构成销售假药罪,但并不意味着不构成犯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或限制买卖的物品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在药品管理法修改后,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许可销售药品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非常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