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上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全省检察机关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全省检察机关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在办理销售印度“易瑞沙”等抗癌药品系列案件时,检察官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情”与“法”的抉择。
2018年8月间,徐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受理了刘某某、张某等人销售“易瑞沙”等印度仿制抗癌药品系列案件。张某等人与印度人相勾结,将未经批准进口的印度仿制抗癌药从海关*私走**入境囤仓,后刘某某等多个代理商利用微信等渠道销售至全国各地,涉案金额达3000余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
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只要嫌疑人主观明知是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客观上将该药品进行销售,即构成销售假药罪。根据该规定,案件毫无争议,涉案14名嫌疑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
“易瑞沙”等药物对癌症治疗,特别是晚期癌症治疗具有很好的疗效,当时进口药价格高昂,许多癌症患者都吃不起。印度生产的“易瑞沙”等仿制药品,药物成分和原研药物相比等级稍低,但成分含量基本一致,虽然该药没有经过我国实验和检测,具有一定风险,但是价格却便宜很多。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刑法规定,却在客观上确实帮助了癌症患者,其社会危害性低于其他的销售假药犯罪。
这种行为确实具有危害性!
首先药品剂量是根据欧洲人体质研发,是否适应我国人口体质没有进过检测试验;
其次这些药品多是仿制或者伪制,不能排除含有有害成分或者根本无效、对人身造成二次伤害的可能。

面对这件特殊的案件,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一方面指导鼓楼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积极沟通,把立案范围仅限于严重扰乱国家对药品的管理秩序、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印度仿制抗癌药行为,对于仅为了病患使用,只收取适当工本费的不予认定犯罪。

经过省、市、区三级院反复讨论,并听取了法律专家、法学者等多方意见,在与徐州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公安机关多次沟通后,一致认为应对该案适用宽严相济政策,根据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节决定起诉或者是不起诉。
经过讨论研究,鼓楼区检察院最终对犯罪数额较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的8人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对犯罪数额较大的另外6人依法提起公诉。目前提起公诉的6名被告人在法院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