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专业律师谈"包税*私走**"铭基拍案:
今天跟大家聊聊包税*私走**。包税是个老问题,比包*奶二**的历史一点都不短。98年海关缉私局成立以前就被发明创造出来了。缉私成立后马上就面临大量这样的*私走**案件,由于立法上规定不明确各缉私局做法不一,甚至有的团伙案件,张三在甲地被判刑,而李四在争地被罚款。现实倒逼立法,最高院联合制定了一个文件:《关于办理*私走**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按照第五点的规定,如果*私走**人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那么这种情况下,委托人也会被认定为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这条规定在缉私办案事件中适用的频率非常之高。很多案件的发包人就是被这条规定定罪。在证据形式上,主要是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讯问笔录。这是直接的证据。有的案件中,缉私警还会根据进口报关单、运输协议,找到其他方式,支付尾款的资金往来记录。这个证据非常难找到,但一旦找到了就非常有说服力。对于这个规定我想说两点:

第一、国内商户委托进出口公司从事货物的进出口,这是常见的合理行为。现在社会与古代社会生产经营的一个重大区别,就是比如说古代饭店卖酒都是自己买粮食,自己酿酒,自己卖自己收钱。但现在社会酒厂是酒厂,饭店是饭店,运输是运输,甚至收钱也需要专门的机构专门的途径,银行卡等来完成。利润在这些参与的行业里面进行再分配。虽然某一家的利润减少了,但效率大大的提高。因为蛋糕做大了,年底算总账,总利润还是提高了很多倍。

对于商品进出口也是如此,是具体加工使用的厂家,需要从国外进口原材料,但是他不一定是熟悉国外市场,不一定熟悉进出口业务,一定要勉为其难,让他们亲力亲为,效率不高成本增加。所以适当让渡部分和润,让专门公司去做。符合现代经营理念,不能因为现实生活中存在发包*私走**的行为,就把这种分工一棍子打死,认为一旦出现发包就是居心不良。

第二、发包认定有主观犯罪的故意,有两个条件,一个是明的条件是」,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缴税价格发包。什么叫明显,这就是一个常识性的判断了。一般来讲,低于正常价格的10%算是比较低了。但这块没有规定,大家只能横看成岭侧成峰,自己理解自己。

反过来讲,如果发包价格不是明显低,而是由于高矮成了起刑点,在*私走**税额上淘成了*私走**把罪。那么发包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我个人觉得不能有个刑法术语叫做客观归罪,意思是说把客观上实际发生的危害后果,作为认定犯罪的基本要件,完全不考虑行为人主观的状态。在我国已经被立法和理论界一致认为是极端的错误做法。如果完全以发包行为和起刑点作为认定*私走**犯罪的要件,这就是客观归罪。

"暗的条件是」,发包方需要明确了解货物,进出口应缴纳的税额。我有一个*私走**皮毛案,就遇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国内的某皮毛公司,位干河北农村,一个以驴肉火烧,闻名于世的地方,老总是个农民,小学毕业学历,外语完全不懂,进出口贸易知识,也是基本上一窍不通,一个下炕认识鞋。上炕认识媳妇的主。
但公司需要购买国外皮毛,以前是跟着规模比较大的同行买。比如同行买了10万张貂皮,他就捎带两三千张,货到后需要多少钱,直接付给同行。后来公司老总遇到了一个货代。这哥们称在国外,在海关等都能玩的转。忽悠皮包公司的老总,就委托这个货代合作了3年。缉私警察突然上门,告知公司涉嫌*私走**,货物被扣,朋友数负国家法律能不能假定每一个商人都自动了解详细内容,不了解是进出口人的过错,根本不了解进出口税额的情况下是不是可以说就不存在以明显低于正常税额的价格发包。

这个问题可能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但我个人认为刑事责任是严格责任。在法条没有明确以前不应该过度的从严掌握。如果国内企业在进出口贸易过程中,与合作的承包方存在着知识和经验的巨大代差。货代在从事*私走**进税的问题上,对发包方有欺骗行为,再追究发包方的刑事责任。

第一位出版海关法专著的律师,跟你聊聊海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