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往返疫情严重国家代购,被拘10天
在14日北京市召开的疫情防控第50场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潘绪宏通报了一起违法从事海外代购活动案件情况。

近日,北京市公安局工作中发现,王某国(男,40岁)、于某(男,36岁)为达到牟利目的,明知《通告》中“到京后应居家或集中观察14天”的规定,仍故意违反,2月底从外地来京后,连续往返北京和疫情严重国家,为他人海外“代购”商品。
对此,北京警方迅速开展调查。3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王某国、于某二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按照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规定,目前正在对二人进行集中观察,待通过观察期后执行拘留。
从境外回来不如实报告,处罚!
2020年3月7日,青田县公安局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叶某某处以行政处罚。经查,叶某某于2020年2月28日从境外回国返回青田。该叶某某未主动向居住地乡镇(街道)或村(社区)申报,且在乡镇干部向其了解情况时,不如实报告,逃避接受医学观察。叶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青田县公安局对叶某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青田县公安局 )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
来烟返烟入境人员登记管理的通告
为有效防控境外疫情输入扩散,依法严肃惩处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入境人员(指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地区人员、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员)来烟返烟后,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山东省和烟台市各级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等,自觉接受登记调查、检验检疫、 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入境尚不满 14 天的入境人员,无论从我国哪个口岸入境,只要目的地(含临时居住地)为烟台市各县市区范围的,应当在到达目的地后1小时内向目的地所在社区(村居)组织、所在单位或有关组织主动报告,港澳台地区人员和外国人要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办理住宿登记。
三、近期计划进入我市的入境人员,其本人、亲友或者接洽单位应当提前 2 天向目的地所在的社区(村居)组织或单位报告其身份信息、国内住址、联系电话、国外旅居史、入境时间和地点、来烟方式、健康状况和下步去向等情况。
四、宾馆、酒店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入境人员住宿登记报告义务,接洽单位、社区(村居)组织、留宿人、房屋出租人应当将入境人员的健康状况、活动轨迹、接触人员等情况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疫情防控部门报告,配合落实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
五、入境人员拒不按上述要求及时登记报告、隐瞒旅行居住和身体症状等信息、拒不服从隔离观察等防疫措施,入境人员的亲友、接洽单位、宾馆和酒店经营者、留宿人、房屋出租人等拒不按上述要求报告相关情况、帮助入境人员逃避隔离观察等防疫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对发现的可能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入境人员,要积极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社区(村居)组织或者相关疫情防控部门报告。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烟台市公安局
2020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