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某科技限公司(以简称A公司),主营为电商软件产品开发、生产,A公司引进了香港籍张博士,张博士符合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标准,2022年5月A公司取得广州市发放给张博士的“2022年度省科技创新战略创新资金”50万元,A公司的问题如下:
一、张博士取得50万元的科创专项资金能否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不行,具体规定如下:
1.1、只有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广东省财政厅,详见下图)给予的技术奖金,才可以享受个税免税。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1.2、广州市发放给张博士的50万元科创专项资金不是奖金,而是生活补贴(详见下图)。对于生活补贴目前国家没有明确认的规定可以免税,所以张博士不能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二、张博士取得50万的科创专项资金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虽然粤财税[2019]2号已废止,但根据这号文件可以看出国家对于人才项目补贴款缴税的相关规定,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获得人才项目的补贴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又根据国税函[1998]293号文,奖励款按20%的偶然所得缴纳个税,可以享受5%(个税税负超过15%部分可退税)的退税。依据如下:
粤财税[2019]2号 (已废止):“
一、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解读:“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15%的税负差额补贴标准。明确15%的税负差额补贴标准,有利于降低申报人的申请成本,减少审核难度,统一补贴标准,便于珠三角九市实际操作。
(二)明确纳入差额补贴的个人所得范围。将“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等工作性所得纳入补贴范围,鼓励外籍人才到大湾区工作,同时支持外籍青年来大湾区创业就业。”
国税函[1998]293号:“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张博士取得超15%税负的退税款,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可以免征。依据如下:
财税[2019]31号:“一、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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