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药神看徐峥 (从我不是药神看规矩和人情)

“我不想死,我想活,行吗? ”

“世界上只有一种病,那就是穷病”

“我等药救命”

从法律角度分析我不是药神,我不是药神法律角度观后感

从法律角度分析我不是药神,我不是药神法律角度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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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这些话刷爆了网友们的朋友圈,而引发这一热点的正是电影《我不是药神》。

影片的主人公是一名慢性粒白血病患者吕受益,因吃不起名为“格列宁”的治疗药物,身体一天不如一天。被逼无奈的他找到了拥有境外*私走**渠道的商贩程勇,希望可以低价买到印度高仿“格列宁”。当拥有*私走**渠道的油腻中年小商贩,遇到一群走投无路的病人时,微妙的故事就这样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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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凑的故事情节、跌宕的情感起伏、这部处处戏剧化表现的影片的灵感却是来自当年轰动一时的真实案例——“陆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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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陆勇家住江苏无锡,是一家针织外贸厂的老板,2002年,陆勇被确诊为慢性粒白血病,正值中年的他,面对上有老、下有小的生活,一下子懵了。

“怎么从医院回家的都不记得了,整晚无法入眠,就想着还有多少时间可以活”。或许,陆勇的心理写照也是所有患有慢性粒白血病的患者心声。医生建议他做骨髓移植,可适合的骨髓哪有那么容易找到,陆勇只能先吃着药维持病情。最开始,他吃的是瑞士制药公司生产的格列卫,这药的效果特别好,但同样现实问题摆在他的面前:吃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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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盒就要23500元,只能吃一个月。陆勇硬着头皮吃了两年,在这期间,治疗费、检查费、药费加一起,花费近70万元,他的家境,要支持不住了。

机缘巧合下,陆勇买到了印度生产的仿制药“格列卫”,一盒三千元。吃了一个月后,再去医院检查时,他发现各项指标都正常,便立即把消息分享给其他病友。因购买此种仿制药汇款程序复杂,许多人在购买时都请陆勇帮助。为此,陆勇从网上买借记卡,将其交给印度公司作为收款账户。本以为就此可以平稳度过,可没过几个月就出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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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21日,陆勇被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以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听到这个消息,那些通过陆勇买药的白血病患者炸了。病友纷纷联合起来,发起*愿请**书,请求检察院撤销公诉,判陆勇无罪。

“法”与“情”间检察部门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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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下旬,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将曾购买借记卡的陆勇抓获。

○同年11月23日,陆勇被刑事拘留。

○2014年3月19日,陆勇被取保候审。

○2014年7月,陆勇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近千名白血病患者联名写信,请求对陆勇免予刑事处罚。

○2015年2月26日,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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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在决定不起诉的释法说理书中

解释说到:

陆勇的行为源起于自己是白血病患者而寻求维持生命的药品;陆勇所帮助买药的群体全是白血病患者,没有为营利而从事销售或中介等经营药品的人员;陆勇对白血病病友群体提供的帮助是无偿的;在国内市场合法的抗癌药品昂贵的情形下,陆勇的行为客观上惠及了白血病患者。刑事司法的价值取向表现为*权人**保障与社会保护两个方面,对社会秩序的保护从根本上讲也是维护人民的共同利益需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同时强调“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陆勇的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触及到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秩序和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但其行为对这些方面的实际危害程度,相对于白血病群体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来讲,是难以相提并论的。如果不顾及后者而片面地将陆勇在主观上、客观上都惠及白血病患者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显然有悖于司法为民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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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中,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的妇女,在刑罚适用或诉讼权利、诉讼程序上,适用相应区别对待的规定,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所彰显的就是刑事司法的人文关怀,与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并行不悖的。

本案中,陆勇及其病友作为白血病群体,也是弱势群体,陆勇的上述违反药品管理法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发生在自己和同病患者为维持生命而进行的寻医求药过程中,并且一方面这些行为发生在其实有能力难以购买合法药品的情形下,另一方面这些行为给相关方面并未带来多少实际危害,如果对这种弱势群体自救行为中的轻微违法行为以犯罪对待,显然有悖于刑事司法应有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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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权人**的宪法原则载入修改后的刑诉法,保障*权人**成为刑诉法的基本任务之一,与惩治犯罪共同构成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从保障*权人**出发转变刑事司法理念,就是要重视刑事法治、慎用刑事手段、规范刑事司法权运行。既要强调刑罚谦抑原则,真正把刑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的手段、不得已才运用的手段;又要严格规范执法,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严守法定程序,准确适用实体法律,坚持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本案中的问题,完全可通过行政的方法来处理,如果不顾白血病患者群体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对陆勇的上述行为运用刑法来评价并轻易动用刑事手段,是不符合转变刑事司法理念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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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陆勇有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的行为,如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39条第2款有关个人自用进口的药品,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的规定等,但陆勇的行为因不是销售行为而根本不构成销售假药罪;陆勇通过淘宝网从郭某某处购买3张以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借记卡、并使用了其中户名为夏某某的借记卡的行为,属于购买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但其目的和用途完全是支付白血病患者因自服药品而买药的款项,且仅使用1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从本案的客观事实出发,全面考察本案,根据司法为民的价值观,也不应将陆勇的行为作犯罪处理。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检察机关做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重任。

树立“*权人**意识,加强*权人**司法保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检察机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每一位检察官的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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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陆勇案”的不起诉

还是国家医疗改革的推进

一步步的法治进程中

检察部门都以实际行动

向我们证实

法制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国家的安定繁荣

才是不断解除“穷病”痛苦的

根本良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