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不是药神看规矩和人情 (从我不是药神中学到了什么)

第一部分

2021年7月5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即法释〔2021〕13号《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本规定”“本司法解释”)开始施行。上溯到2020年10月,《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增加了第七十六条,设置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即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诉讼”,即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是一种新的案件类型,本司法解释明确案由为“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国内没有实践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在答记者问时强调,本司法解释的制定,聚焦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落地后需要解决的程序性问题,注重诉讼程序与药品审评审批程序、行政裁决程序的衔接和配合,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确保制度设计落地见效。本司法解释的制定,既体现为医药行业的自主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激励和司法保障,也注重保护药物的可及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药品审评审批过程中,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需要与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关于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即2021年7月4日施行的《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配套。

本司法解释内容此处省略>7000字。看官如有兴趣可到因特网上冲浪,顺道冲凉解暑。

今天要絮叨的是,本司法解释和电影《我不是药神》背后的故事。

三年前,徐峥领衔主演的电影《我不是药神》大获成功,用句套话,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究其原因,除了电影本身诸要素的完美搭佩,如编剧的匠心、导演的慧眼,徐峥的票房号召力以及一班演员的本色演绎之外,也和电影反映的现实困境不无关系。

这是一部形似“喜剧”实则是让人“浪奔浪涌”(粤语翻译成普通话:催泪)的现实主义剧目,编剧、导演、演员对笑点、泪点的拿捏如点穴高手般恰到好处。该剧有真人真事真案件,案情与剧情最大的不同是:电影中主人公在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中被定罪判刑并服刑;而现实中主人公陆某却因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不起诉而逃过一劫。

电影中主人公程勇的原型陆某也是白血病人,为了救命不得不购买价格高昂的进口药,后来他偶然发现印度产的仿制药物美价廉,于是他开始从印度采购并为其他病友代购。为了采购便捷,陆某在网上购买银行卡用于为病友代购印度“神药”转款。陆某此举颇合佛家“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因此被誉为“药神”。但是福兮祸之所伏,因某案的牵连,陆某代购印度“神药”一事东窗事发,2013年,司法机关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销售假药罪对陆某采取强制措施,2014年陆某被起诉。

山雨欲来风满楼。当时陆某内心一定在呐喊:我是无辜的!但是,无辜,抑或有罪,他说了不算。咋办?既不能“凉拌”,也不能“热拌”,只能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