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件回顾】
2022年3月28日,XXX公司(卖方)与谭女士(买方)就购车事宜签订《汽车销售合约书》,约定如下:第一条车辆信息,车辆品牌为BYD,车辆型号为汉dmi121km尊享,数量为一辆,外观颜色为白,内饰颜色为金鳞橙豪华。
第二条价格信息,购车价235800元,交付综合服务1000元,上牌地点成都;赠品:脚垫、后备箱垫、车窗膜、抱枕、车载吸尘器;合约总金额236800元。第三条付款方式及期限,定金2000元,余款234800元;买方需在签署本合约书的当日向卖方支付定金和委托服务费,并在收到卖方付款通知之日起5日内付清本合约所述除已付定金和委托服务费以外的全部款项。该合约书尾部载明业务代表为欧阳世浩。
2022年5月18日,XXX公司就案涉车辆的随车附件、车身内外部、发动机舱、车身底部、及路试进行检测并出具《全系车型PDI检查单》,检测结果均合格。
同日,谭女士与客户经理李某签订《交车确认单》,对案涉车辆交付时车辆状况、车辆文件、售后服务予以确认;谭女士支付购车余款234,800元。
交付当日,尚未离开门店,谭女士便发现其购买车辆为展车,经多次追问,XXX公司认可谭女士购买车辆为展车的事实。
双方最终因展车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引发本次诉讼。
【事件分析】
谭女士出具比亚迪官网截图、车辆细节照片等证据,主张案涉车辆的交易价格与相同型号的比亚迪官方新车指导价格相同,但交付车辆有明显展车使用痕迹,属于二手车范畴,XXX公司在前期沟通、交车前、交车时、交车后均未明确和及时告知交付车辆为展车,而是在谭女士发现异样后主动询问才承认,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欺诈是指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
案涉车辆作为展车虽未达到足以影响车辆新车属性及实际使用的地步,但根据交车前谭女士多次询问XXX公司交易车辆是否为展车,以及交车当日谭女士发现案涉车辆为展车后当即表达不满,并与XXX公司沟通退换车辆事宜的情况可知,交付车辆是否为展车是影响谭女士购买意愿的重要因素。谭女士的缔约目的不仅只是购买一辆新车,还应是一辆非展车的新车。
XXX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谭女士承诺案涉车辆并非展车,随即与谭女士达成买卖合意。
作为从事汽车销售的专业商事主体,XXX公司对所交付车辆的具体情况比一般消费者更清楚,在交付时应尽到更大审慎义务,而案涉车辆由XXX公司在其店进行展出,亦由乾元新景公司进行销售,乾元新景公司对案涉车辆为展车的情况应属明知。
本院认定新景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理由有以下三点:
1.在双方已经约定应交付车辆为非展车的前提下,XXX公司明知案涉车辆为展车却未向谭女士履行告知义务,致使谭女士陷入错误判断并做出了购买的意思表示;
’2.在交车手续完结后谭女士自行发现案涉车辆为展车并主动询问XXX公司时,XXX公司才告知车辆真实情况,其隐瞒的主观故意明显;
3.在谭女士与XXX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中,员工明确表示案涉车辆的来源为原订车人*款贷**未通过,谭女士选择该车,放弃原本希望选择的红色,故该车辆应为有具体指向的特定车辆;但在庭审中,XXX公司却表示不清楚是否与微信聊天中确认的为同一辆车,双方仅确定了车辆颜色,故在交易中XXX公司明显具有不诚信的事实。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X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女士退还购车款223800元,同时原告谭女士应向XXX公司退还车架号案涉车辆;X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女士支付赔偿金707,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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