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上海检察三分院
“我只是帮她取东西,然后送到别人那里。”
“我只是按照她说的做,我也没把表带出过香港。”
“我只收一两百的辛苦费而已。”
只是为别人送了几次东西,就成了*私走**犯?
是因为懵懂无知,被人操纵?
还是碍于情面、顺手帮忙,却落入他人陷阱?
这其中是否有冤情?
还是说一切都只是嫌疑人为自己开脱的说辞?
事实真相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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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对本案证据的补充完善、梳理分析,事实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2019年8月至2021年8月间,境内多名货主通过网站、微信等方式向境外供货商“芬哥”购买奢侈品牌腕表。为了逃避高额进口税费,“芬哥”将所购买的名牌腕表寄至香港某址。
这之后的环节,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正式上线。
王某按照“芬哥”安排,在香港收取其购买的奢侈品牌腕表。后王某联系水客,由水客团伙将手表通过藏匿、夹带等方式由香港偷运入深圳等地并邮寄给指定收件人,偷逃相关税费。
王某虽从未离开香港,但通过一系列线上线下、远程操作,帮助他人完成*私走**犯罪,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在铁一般的证据面前,王某不再辩解,承认参与*私走**腕表的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
检察官说法
【检察官说法】
仅仅只是帮助*私走**犯罪团伙跑腿送货,*私走**是否就“与我无关”? 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与*私走**罪犯通谋,为其提供*款贷**、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私走**罪的共犯论处。所以,不仅是跑腿,如果为*私走**罪犯提供上述帮助,均可能构成*私走**犯罪。
检察官温馨提示
【检察官温馨提示】
本案中部分境内购买手表的买家,因偷逃数额较大的税款,构成*私走**犯罪,已进入刑事追诉程序。在此,我们向广大消费者发出倡议——购买境外奢侈商品,请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并及时向海关部门申报纳税。切勿贪一时便宜,抱侥幸心理,购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商品,否则结果只有两种——要么买到了假货,要么可能构成犯罪,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