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7400元进口保健品,因发现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起诉商城。一审判商家退回货款并按十倍赔偿74000元,广州中院二审改判,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本案中,消费者个人通过跨境电商直接下单以自己名义购买国外产品,商家属受托人,并非产品销售者,因此不应承担食品安全法中销售者的法律责任。
2016年3月16日,许某通过某公司的网络商城购买美国进口健安喜牌高浓度辅酶Q10软胶囊50瓶,共花费7400元。后,许某以涉案产品添加了属于药品的辅酶Q10,每日推荐食用量严重超标,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且存在夸大宣传构成欺诈,起诉要求某商城公司退款并赔偿十倍货款及因维权产生的交通费损失等。
一审法院判决许某将涉案产品50瓶退还给某商城公司,该公司向许某退还货款7400元并一次性支付赔偿金74000元给许某。
某商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许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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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商城公司属于受托人,并非产品销售者
本案中,许某通过跨境购物电子交易平台选购境外商品,填写包括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在内的个人信息,并通过跨境结算软件支付了包括跨境行邮税、跨境运费和商品价款等相关费用后,所购商品从保税区通关并以快递方式邮寄给许某。许某与某商城公司之间是一种跨境电子商务模式,某商城公司属于受托人,并非产品销售者。因此,不应承担食品安全法中销售者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代购行业发展迅速,并且出现了各种代购形式,包括个人线上代购、跨境电商代购、线下免税店代购、线下商家个人代购、微信代购等。由于相应的法律规范及行业监管不完善,导致诸多纠纷。
不同于线下传统买卖合同中的销售商,网络交易平台根据其所提供的服务不同,在交易中所处的地位有所差别,所应承担的责任亦随之有轻重之分,需严格区分。
对于个人通过跨境电商直接下单以自己名义购买国外产品或通过免税店购买的代购产品,由于其符合代购的定义,跨境电商平台出售的是服务,而非商品本身,平台与消费者之间成立的是委托服务合同关系,并非买卖合同关系,故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需要向海外生产商或销售商追责,而该跨境电商平台一般并不需要承担销售者的相关法律责任。
文:广州参考·广州日报记者 魏丽娜 通讯员 席林林、唐亚玲广州参考·广州日报编辑 楚丽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