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朋友圈里骗局 (警惕售假新套路)

警惕朋友圈里的购物骗局,警惕朋友圈刷单谨防上当受骗

警惕“朋友圈”的售假者

据报道,一名学生在微信朋友圈低价叫卖丹尼尔惠灵顿、卡西欧、施华洛世奇等各大品牌手表,结果被告上法院索赔。近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审理后,认定该学生及其上游卖家构成商标权侵权,判决赔偿共计80万元。

几乎每个人的微信“朋友圈”里,都有不少做代购或者微商的“小伙伴”,尤其以销售鞋类、包包、名表以及服装较多。由于门槛低,监管难,导致从业人员良莠不齐,一些人以微信“朋友圈”作为商业推广平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通过以假乱真的包装,搭配各种伪造的单据,用二维码伪造产品的销售出处,让消费者真假莫辨。与传统的制假售假方式相比,此种销售方式利用了朋友圈自带的隐私属性和熟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传播面更广,同时增加了作案隐蔽性,加大了查处的难度。

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201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明确了微商等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与责任,对电商制假售假等行为,明确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进一步规范了电商平台经营,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为消费者提供了安全保障。

在微信“朋友圈”里售假的行为,可能会涉嫌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其次,在“朋友圈”等平台售假或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还可能面临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依法维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交易平台要求赔偿。

微信是基于熟人关系构建的社交网络工具,但是在“朋友圈”购物,依然要谨慎小心,提防“杀熟”,不要有贪小便宜或好面子的心态。购买商品尤其是奢侈品时,一定要搞清楚卖家的资质和真实信息,签好买卖协议,保留好相关证据,不要轻信上当。一旦在朋友圈买到假货,要收集好相关证据,将有关账号及时举报给监管部门,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