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90后无业男子王某为维持“富二代”人设,从石家庄租了10余辆豪车倒卖,获利200余万元并挥霍殆尽。6月7日,王某被抓,石家庄警方追回5台涉案车辆。王某交代,为了尽快出手,他将车辆低价抵押,市场价几百万的劳斯莱斯,他仅拿到26万多元。

其实本案的法律问题还是比较明确的,男子租豪车然后售卖、抵押,公安部门成功追回5辆。分析该案,一是男子行为的违法性,二是受害者如何减少损失。
一、男子行为的违法性
男子先是租了豪车,随后将豪车出卖,对于租车商店来讲,男子通过隐藏租车出售的意思,使对方陷入认识误区,并基于错误认识将汽车租给男子,因此租车公司遭遇了诈骗,男子行为也构成了诈骗。至于诈骗金额的认定,应当以店家的损失来确定,即店家损失的豪车来计算,而不是男子实际到手的金额。同时,即使店家的豪车被追了回来,其金额依然要计入男子的诈骗金额当中。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店家的损失,估计店家损失至少在50万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结合本案新闻进行合理推测,由于男子租借的是豪车,有可能在租借过程中存在伪造身份、伪造资产证明等行为,根据其行为可能还会触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变造、买*身卖**份证件罪等,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二、购买、办理抵押人员损失的补偿问题
本案中,男子将车辆出售、抵押给第三人,属于诈骗后的销赃行为,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所以销赃行为应当于前述的诈骗行为一同定罪,不再单独定罪。
但是对于第三人来讲,花钱取得赃物,后来被警察追回,遭受的损失如何弥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首先要判断第三人是否为善意取得。
所谓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简单讲,就是第三人在不知道买的东西到底归谁、合不合法的时候,通过一个正常社会人的思考和判断,确认买了商品是没有问题的,并以此做出购买商品的决定,自己心中也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想法,那么就可以说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有三个条件:购买的时候为善意、支付了合理的价格、按照规定办理了登记或交付(指需要依法登记的动产或不动产,不需要登记的需要满足实际交付)。

1.本案中,第三人购买或抵押的豪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因此,第三人不能用善意取得制度对抗所有人,即租车公司,需要返还汽车。至于遭受的损失,可以单独向男子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索赔。
2.加入第三人支付了合理对价,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那么可以不退回,由租车公司向男子进行民事追偿。
但是现实中,如果第三人想以善意取得制度进行对抗,难度还是很大的,因为还有第一条,即购买时为善意。对于豪车这样的价值较大的商品,买家有必要采取更高的、更加审慎的注意义务,正常的买家一般会审核卖家的身份、车辆的购买凭证等相关证件,现实中买家恐怕很少能做到这样的,如果在购买环节没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恐怕不太容易证明自己是善意的,那么也很难证明自己真的是善意。所以,现实中,买到赃物,尤其是价值较大的赃物,最后难免都会有被追回的风险,以善意取得对抗公安机关并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