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成都高新区某医疗美容机构因经营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以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而受到行政处罚。
“这家医美机构拿不出药品批准文件,是不是假的哦!”日前,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人反映,其在成都高新区某医疗美容机构购买4个疗程进口美白针药品,但没有中文标识标签、进口药品批准文号和药品说明书,并提供了相关凭证和照片。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该美容机构进行核实发现,举报人确实于2021年9月在该美容机构就诊,并订购了共计63360元的药品。然而,现场却未发现涉案进口的美白针药品。
执法人员与该机构负责人进一步核实,负责人称举报人在医院购买进口美白针药品一事属实,且现场无法提供涉案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材料。该医美机构涉嫌经营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上述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举报人在该医美机构购买了极塑提拉-面部、抗氧化排毒2个疗程的抗氧化排毒项目,包含氨甲环酸(涂抹)、谷胱甘肽(针剂)、VC(针剂)等,金额共计63360元。举报人共缴费金额63360元,但实际购买的却是台湾生产的美白针项目(南光加美乐套装(大S医美版)),共4个疗程,折扣后价格为63360元。
经过询问了解,该医美机构的涉案进口美白针项目,是由员工以500元/盒购入,但是该医美机构对外一直称,该药品从香港购回,也提供不出涉案药品相关资质、票据。2021年9月10日,在无治疗通知单的情况下,该机构对举报人注射了1盒“南光加美乐套装”。
“调查中,该医美机构却仅仅提供了一份该套装的说明书,无法提供其他资质及进货查验台账。”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介绍,他们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批准注册系统上,也均未查到上述涉案药品相关信息。
综合上述,当事人作为专业的医疗美容机构,为消费者注射使用的进口药品“南光加美乐套装(大S医美版)”系台湾生产的药品,无进口药品批准文件,当事人经营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
对该机构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的行为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63360元,罚款300000元人民币。目前,此案已处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阶段。
“我们将严厉查处医美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医美行业药械质量安全,并通过案例曝光,发挥以案释法的警示震慑作用,提醒广大医美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提高辨识力和自我防护能力。”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做“医美”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全面了解并谨慎选择:
一是“三查验”辨真伪,正规经营有保障:查验机构资质、查验医师资格、查验产品批文;二是“四谨慎”防风险,理性看待不冲动、谨慎开展美容项目、选择预付消费、甄别套路*款贷**、对待审美差异。三是一定要注意留存消费凭证,以便合理维权有证据。
(图片来源: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