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

然后,我们朋友圈里的微商就都变成了灵魂画手。
原本是这种画风的微商:

现在变成了这种画风:


为了逃避监管,微商、代购们真的是花样百出!
有人改用英文卖货;有人为了防止图片侵权,用手绘代替产品图;有人不发产品名,改用“暗号”……
但是这些都是在违法的边缘试探,不管是电商平台还是代购、微商、网络直播的博主,如果不想“玩火*焚自**”,就得乖乖遵守《电商法》的规定。
微商、代购需进行工商登记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这条规定提高了电商平台的入驻门槛。不管是什么代购个人开店,都需要营业执照,还要是采购国和中国双方的营业执照。

知识产权保护成为电商法的重点
第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这两条规定,强调了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需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务。这是国家坚定不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现。具体电商经营者知识产权权利与义务细化条款请看下面这几条规定。
假货,无商标产品?电商全面下架!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