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以货换货合同
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第三条规定: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二、代理合同
(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四条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三、货物运输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运输合同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货物运输合同纳税义务人应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计税依据不包括货物价值。
四、借款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的立合同人为纳税义务人,借款合同范围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公司与A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与B商贸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特别提醒:(财税〔2017〕7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个人出租住房租赁合同
根据(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六、融资租赁合同
根据(财税〔2015〕144号)第一条规定: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七、住房抵押*款贷**合同
根据(国税地字〔1988〕第30号)第三条规定: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款贷**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款贷**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八、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九、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其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十、签订技术咨询合同
根据(国税地字〔1989〕34号)第二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
3.其他专业项目。
4.会计、审计等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合同不贴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