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最新通过的法律 (西班牙法律条文)

安徽网友“司马小绢”【以下称网友】于2023-4-2 09:48在“*今条头日**”的媒体发文称,西班牙的法律规定,产权人购置房屋后空置期超过一年的,别人就有权居住,当别人居住三年,原产权人都没有出现的,该房屋就归现居住人所有。网友主张借鉴这条法律能够消除我国很多人把房子买起来却不居住,而穷人又买不起房子的现象。笔者反对这个借鉴,理由如下【至于西班牙有没有这个规定,在此不论】:

第一、该借鉴在我国没有可操作性。

因为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而这里涉及的财产,显然是私有房产。而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总法。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其他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不能违背宪法。如我国的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规定,房产取得的主要方式,是购买、继承、赠予等,而不是以拾得抛弃物的方式取得。

同时,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涉及到法律体系的制定和修改。而我国法律体系的制定修改,是有非常严格的程序,要由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经过过半数全国人大代表通过。对此,该网友是没有办法让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的。

第二、我国和西班牙的经济、文化、技术等的环境不同;两国的意识形态不同,我国适用的是社会主义制度,西班牙适用的是资本主义制度;两国适用的法律体系不同,我国适用的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西班牙适用的是一般的大陆法系。因此,我们不能借鉴这一条法律规定。

第三、如果借鉴这一规定,会引起国家*乱动**,因为这一规定的正能量效益,远远小于其负能量效益。

①、如果要作这一规定,首先要规定房产空置期超过一年【或三年】的,该财产是抛弃物,但就这一规定,就要打乱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引起法律界的混乱。

②、因为房产是大宗财产,当有房屋出现空置【空置一年或三年】时,出于人的私心,就会出现广大民众因为争夺该房产而拼命的争取,就会引起从多的流血事件。

第四、该网友的主观愿望还是充满正能量的,是值得弘扬的。为了实现该网友的主观愿望,可以在《房产法》中规定,未经房产所在地房管部门同意,凡房屋空置期达到一年【或三年】及以上的房产人,应当承担罚款的责任【数额参照行政法的行政责任中罚款数额最高的标准确定】,如果房产人拒绝缴纳该罚款的,由法院拍卖该房产,从拍卖金中扣除。同时,建立房屋空置的举报制度,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数额与房产人受罚款的数额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