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进口商品处罚标准 (生产销售伪冒假劣商品司法解释)

假冒进口商品处罚标准,侵权商标售假最严重怎么判

进口*冒商假品**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英国某公司诉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自2011年起,被告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显著位置、专题活动、专栏等处,持续使用原告英国某公司享有的“BURBERRY”英文字母、格子图形、骑士图形等商标,销售含有上述商标标志的商品,并宣称“官方授权100%正品”,介绍BURBERRY品牌历史、正品鉴定方式等。2013年9月,原告在该网站上购买到假冒BURBERRY商标的男士钱夹一个。2013年12月,北京海关查获三票假冒BURBERRY商标的进口商品,货值达589万余元人民币,该三票货物的实际收货人均为被告。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依法享有BURBERRY英文字母、骑士图形、格子图形等商标专用权。被告销售假冒BURBERRY商标的产品,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其在网站中展示使用BURBERRY商标的行为,系商标性使用,亦构成侵权。关于进口侵权产品一节,被告的进口行为应被认定为即将实施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其进口的目的在于将侵权产品投入网站销售,故应当承担销售商的法律责任。另外,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所售BURBERRY商品的进货来源系原告,但其在网站、百度词条等处均宣称“100%正品”,介绍BURBERRY品牌历史、正品鉴定方式等。被告的上述宣传行为,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公司系经原告的合法授权,销售的产品来源于原告,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无证据证明原告实际损失和被告侵权获利,法院综合考虑商标知名度、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范围、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40万元;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认定进口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是为销售做准备的行为,属于商品流通环节,故应当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来规制。关于销售商/进口商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以进口商进口的侵权产品是否有合法来源、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产品属于侵权产品来进行判断。同时,本案被告未能提交进货来源系源自于原告,其网站的宣传内容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系经过原告授权,其销售的产品与原告有关,被告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判决对于如何认定进口商的法律地位和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以及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规则予以明确,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