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合同付完款还能追回吗 (签完合同付完钱还能反悔么)

典型案例

(2017)沪民终252号

签完协议给完钱有义务过户吗,签完合同付完款还能追回吗

基本事实

1、 2012年12月13日至2013年5月30日,中铁哈尔滨公司与东方公司签订六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中铁哈尔滨公司向东方公司购买矿粉。双方确认上述六份合同已履行完毕,中铁哈尔滨公司已支付东方公司相应货款,同时取得相应货物所有权。

2、 2013年2月21日,东方公司(买方)、一创集团(作为买方代理人)与中化新加坡(卖方)签订《买卖合同》,购买毛里塔尼亚铁矿粉15万吨,卖方收到信用证付款时,所有权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3、 2013年3月29日至同年6月4日,东方公司向大连港公司出具五份《货物过户证明》,载明其将存放在大连港的蓝月亮船(“M/VBLUEMOON”)矿粉共计149,962吨过户给中铁哈尔滨公司;大连港公司同时出具相应五份《入库证明》,证明中铁哈尔滨公司在大连港3C、4E货场存放蓝月亮船矿粉共计149,962吨(其中包含东方公司未支付货款的25,828吨)。

4、 因东方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无法支付全部货款,蓝月亮船矿粉中的25,828吨,东方公司未向中化新加坡支付货款。

5、 2013年9月30日,中化国际与中化新加坡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中化国际购买铁矿石25,163吨,本合同生效后货物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合同签订后,中化新加坡向中化国际提供全套报关所需单据,包括发票、提单、原产地证等,包括诉争货物25,828吨矿粉的3份正本提单。

6、 法院查明,涉案矿粉的进口日期为2013年4月13日,海关申报日期为2013年4月25日。

争议焦点

中铁哈尔滨公司对诉争的25,828吨毛里塔尼亚矿粉是否善意取得?

法院裁判意见

1. 《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有对价,有订约的意图,并对合同条款达成一致,该合同依法成立。根据合同约定,货物所有权自中化新加坡收到东方公司付款时转移。本案中,东方公司未能支付涉案25,828吨矿粉的价款,故东方公司未取得涉案25,828吨矿粉的所有权。

2. 善意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应满足三个条件:(一)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2013年3月29日东方公司向港口出具《货物过户证明》,载明其将存放在港口的蓝月亮船矿粉过户给中铁哈尔滨公司。港口同时出具相应的《入库证明》。但蓝月亮船到港时间为2013年4月13日。3月29日蓝月亮船尚未到港,没有货物存放。法院认定上述《货物过户证明》和《入库证明》是虚假的。东方公司未实现诉争矿粉向中铁哈尔滨公司的指示交付。

3. 中铁哈尔滨公司不满足善意取得要件,不能善意取得诉争矿粉。

裁判结果

中铁哈尔滨公司不能善意取得诉争矿粉

启示与分析

1、大宗商品贸易中货权管理至关重要。本案中,中铁哈尔滨公司既没有核实港口是否真正有货物,也没有完成交付并拿到货物的原始单据,是失去货权的主要原因。因此前期的尽职调查应审查对方货物是否真实存在,并拿到证明货物所有权的原始单据;交付时应确保真正完成交付,尤其在仓储场地原地交付时,应实地查看货物状态,查看对方提供的单证是否和实物单实相符,取得货物所有权证明文件,并做好相关记录的存证

2、应重视货物管理中的时间因素,按时间线排列单证合同,厘清货权文件的时间顺序,及时发现时间前后矛盾的货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