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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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毒**互易后自行吸食行为性质的认定
咨询类别: 重大犯罪检察
咨询人: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检察院 黄沙
咨询内容: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贩卖*品毒**是指明知是*品毒**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那么行为人用*品毒**互相交易(以货易货),交易完成后,*品毒**均用于自行吸食,是否认定为贩卖*品毒**?
咨询人的倾向性意见: *品毒**互易行为应认定为明知是*品毒**而非法销售,贩卖*品毒**通常表现为卖出*品毒**,获得货币,但是也有用*品毒**易货,即以*品毒**作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或者货物,还有用*品毒**支付劳务和偿还债务。前者是典型的、常见的贩卖*品毒**行为,后者虽然并不常见,但是仍然是符合刑法规范的行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能将符合刑法规范的常见行为等同于刑法规范能够评价的全部事实。
解答专家潘雪峰: 从文义理解,贩卖一般具有牟利性质,所以用*品毒**易货以及用*品毒**支付劳务和偿还债务,一般可以认定为利用*品毒**牟利的贩卖行为。对于互换*品毒**行为能否认定为贩卖*品毒**,不能一概而论:第一,如果行为人以贩卖为目的互易手中*品毒**,能通过互易行为获取经济利益,本质上与为贩卖而购买*品毒**无异,应当认定为贩卖*品毒**;第二,如果行为人以吸食为目的而互换*品毒**,则需要具体分析互易行为中是否存在变相加价可能,如果很难认定其中具有牟利性质,那这种行为充其量只是导致*品毒**的非法流通,由于我国刑法并未将购买少量*品毒**自吸、赠与*品毒**等未牟利行为认定为犯罪,从社会危害性和法益上分析,类似互享*品毒**的行为入罪时则要慎重。
误将假*品毒**(无*品毒**成分)当成*品毒**贩卖的,如何定性?
咨询类别: 重大犯罪检察
咨询人: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检察院 杨丹
咨询内容: 误将假*品毒**(无*品毒**成分)当成*品毒**贩卖的,是不构成犯罪,还是贩卖*品毒**罪未遂?理论界认为这种情形属对象不能犯,不构成犯罪;很早之前的司法实务认为是未遂。
解答专家郑莉: 对此问题理论界存有争议。从司法实践来看,对贩卖假*品毒**的犯罪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明知是假*品毒**而以*品毒**进行贩卖的,达到相应犯罪数额标准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知是假*品毒**而以*品毒**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品毒**罪(未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其所贩卖的是假*品毒**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在处理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