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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律师,我们购物店最近遇到了一个纠纷,有一名顾客在我们店里买了食品然后说有问题,要求我们十倍赔偿,但是据我们了解这个人已经不止一次的找商家麻烦了,专门找茬的,我们可以不给他赔偿吗?”
市场上的确存在一类人群叫“职业打假人”,或以盈利为目的,在明知商品存在问题的情形下仍旧购买商品,随后要求商家退货并给予三倍或者十倍价款的赔偿。商家在遇到此类人时,会为以上的“专门找茬”行为感到愤怒偶尔又无可奈何,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又的确规定,商家对消费者进行欺诈的,消费者有权要求价款三倍的赔偿;《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
虽然自己店里卖的东西确实有问题,但认为这类人也是欺诈商家的行为,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吗?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可以发现,如果出售的是食品药品,即使是“职业打假人”,也仍然有权主张退款及十倍赔偿。

那么,所有的知假买假人要求三倍或十倍赔偿,都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虽然有人认为“打假人”对监督违法商家、净化市场环境、推动诚信交易起到了积极作用,可以帮助真正的消费者实现消费正义。
但是,也有人认为由于“打假人”购买商品并不是以消费为目的,并且有些人甚至通过这种方式恶意牟利,扰乱了市场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不是所有“打假人”的赔偿要求都能得到支持,其范围受到了严格限制。
第一, “打假人”在法律的适用上存在问题。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食品安全法》,都可以看出能够要求赔偿的主体是消费者,也即以个人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的人。但“打假人”并不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因此是否属于消费者,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赔偿条款都存在问题。
第二, “打假人”实际上是没有受到欺诈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受到欺诈才能要求赔偿,因此,无论是“欺诈”问题,还是“消费者”问题,都导致原则上“打假人”是难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得到三倍赔偿支持的。当然,虽然知假买假难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赔偿,但是若购买的商品存在瑕疵,购买人仍然有权基于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三, 食品、药品领域的“打假人”主张十倍赔偿可能会得到支持。由于食品、药品直接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因此最高院对该领域的知假买假行为做出了宽松处理的规定。只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而销售的,无论是否为知假买假,消费者均有权利要求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也指出,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该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不支持这种治理模式。但是因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费产品,现今一系列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繁曝出,群众对食药安全问题反映强烈,允许打假人索赔是给予特殊背景下的特殊政策考量。
应该说,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但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开始对诚信和稳定的市场交易产生不利影响,对本就因疫情经营困难的购物场所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因此,“知假买假”是否受法律保护,不可一概而论,必须区分不同领域,并且区分具体情形,根据是否威胁消费者健康来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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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安全法》 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 消费者认为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构成欺诈的,有权选择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主张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第十条: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