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纠纷二审改判几率有多大 (宅基地纠纷一审败诉二审后怎样)

■本文作者:蔚焜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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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制度中二审流程是在原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时候的救济程序,但为了避免司法资源大量浪费,我国采取二审终审制度,即二审生效判决为终局判决。实践中,大多数案件经过二审之后,原被告双方都可以获得较为满意的结果。

最近,家住河南周口市的刘先生因自己的征收补偿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而感到苦恼。 最终,该案在其诉讼代理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席炎飞律师的不断努力下,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责令房屋征收中心重新作出《房屋补偿安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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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刘先生系原系淮阳县某村村民,2017年与河南周口市A村妻子黄女士结婚后,入赘妻子村落并将户口迁入该村。2017年10月22日刘先生购买宅基地一处,后便与妻子、孩子们一起在此居住生活。该宅基地系刘先生的妻子在结婚前夕与本村村民签订合同购得,购买土地也经过了村委会盖章确认,购得后建设了前述住宅房屋。但因对补偿安置标准尚存异议,刘先生等六户尚未与*迁拆**方达成一致,也未获得任何补偿安置。征收方一直坚持称刘先生户全部人口已经随妻子哥哥得到进行了充分安置,否认刘先生购买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性,拒绝再对刘先生一家作为独立一户进行单独补偿。

2021年6月13日,刘先生请求征收部门履行补偿安置职责。2021年8月16日,征收部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仅决定给予刘先生涉案房屋评估价值173,760元补偿,补偿方案中村民可以享受的每户240平米安置房的安置待遇也不可享受。刘先生不敢相信自己的补偿利益竟然会如此缩水,这样的补偿结果根本不能覆盖自己的损失。遂将周口市房屋征收中心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涉案房屋属于刘先生的妻子向他人购买所得,违反《土地管理法》关于“一户一宅”的强制性规定,其宅基地不属于合法宅基地。因此,其申请的房屋补偿安置理由不充分,判决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面对自己的诉求被驳回,刘先生当即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代理案件,以求把握二审上诉机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办案思路:

在细致梳理案情以后,杨念平律师认为:本案涉及到的争议焦点是委托人刘先生婚后入赘妻子家族,并将户口一并迁入妻子所在村落,*迁拆**时是否应将刘先生视为该集体经济组织人口,按照与他人相同的标准补偿刘先生。

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的错误之处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委托人的妻子受让取得本村宅基地,购买合同合法有效且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宅基地的流转。一审法院认为委托人违反“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继而否定宅基地的合法性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二是《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均明确规定了女性村民与男性村民平等享受集体经济组织中的相应权利。结婚后男法国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但本案中,征收方并未给予入赘的刘先生公平的补偿安置,一审法院对此也并未予以纠正。

诉讼过程:

征收部门(房屋征收中心)在二审审理中仍然坚持第一,案涉宅基地的购买合同无效,因此刘先生一家不能按照合法宅基地房屋给予补偿安置,因此仅给予地上房屋价值的补偿;第二,黄女士已经结婚,属于外嫁女,因此不能按照补偿安置方案的村民待遇享受安置房。因此请求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第三黄女士的父亲、其妻子的哥哥已经正常补偿与安置,所以不可再获得新的补偿安置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上诉请求。

诉讼结果:

周口市中院审理后认为:

刘先生户籍已迁入黄庄村,黄女士结婚后户口从未迁出本村,均是该村村民,家庭合法住宅房屋应当按照村民待遇进行补偿安置,委托人家庭购买宅基地建房,并不违反一户一宅原则,而被上诉人征收中心提出的黄女士哥哥的补偿结果已经包括刘先生夫妇和子女的答辩理由并不成立,因黄女士哥哥家签署的补偿协议中安置人口并不包括刘先生黄女士和子女,那么刘先生夫妇及儿女至今仍未获得任何补偿安置,征收中心所作的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仅给予房屋救济性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补偿安置方案规定,遂判决撤销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征收中心就刘先生补偿申请重新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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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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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师贴心提醒:

二审程序具有满足当事人追求正义的功能。法 院一审判决或裁定,可能会因为法律错误或事实不清导致判决结果不公平,此时不服一审判决结果的一方可通过上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有助于推动中国的司法公平公正。

通过二审程序,我们可以发现并纠正一审程序中的判决错误,利于影响公平正义的程序错误,或者也可通过二审来维护一审判决和裁定的合法合理。 无论是纠正错误还是维护原裁判,都具有维护法治统一的功能和意义。

本案中的刘先生一家,在一审法院未查明本案事实的情况下,坚持提起上诉,终于在二审法院的判决中破解了女性村民和入赘村民不能正常补偿的困局。

所以在明律师也想告诉广大被征收人,行政判决中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一定要把握二审机会,牢牢把自己的权益“捏在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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