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法宣讲 | 关于涉外民商事诉讼,一场讲座说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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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侨联举办涉外民商事诉讼讲座现场

4月11日,由福州市侨联主办,福州市侨界法律服务中心、福州市侨商会承办,海丝中央法务区福州片区、永恒社区协办的涉外法律知识讲座在福州法务区举行。

讲座邀请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炳祥律师围绕“涉外民商事诉讼概述与评析”作交流分享。市侨联法顾委成员、市侨界法律服务中心成员、城区侨联代表、永恒社区代表、法务区代表、侨商侨企代表等50余人参加讲座。

肖炳祥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实务案例和律师自身执业经验,解读涉外民商事诉讼领域涉外因素的认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等法律知识,并与听众进行互动答疑。现场,侨胞们聚精会神、提笔记录。大家表示,此次知识讲座“干货”满满,让人受益匪浅。侨胞在海外创业拼搏需要法律保驾护航,福州市侨联应侨之所需,聚集涉外法律人才成立侨界法律服务中心,提供暖心又专业的服务,是新时代惠侨护侨的一大创举。

讲座分享

一、什么样的案件才是涉外民商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

第五百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在解决到哪个法院起诉这个问题之前,必须先解决某一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问题,就是这个事是不是应该由法院管?

《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2023)辽02民终2292号和(2023)鲁0827民初307号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三、涉外案件法律适用

(一)法律规定

中国法院审理的非涉外案件不存在适用法律问题,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而涉外案件大部分均涉及法律适用问题。

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主要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修正)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

实体法: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保护权利和确定义务和责任的法律;

程序法:实现权利,确定义务和责任所必须具备的规则、方式、秩序方面的法律。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涵盖了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方面法律适用的内容,很明显是实体法。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原则

1、依法选择适用法律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修正)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 (2016)粤19民终7645号

第五条 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 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 (2022)京0107民初4783号

第九条 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2018)粤20民终6608号

2、特征性履行与最密切联系地原则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同一争议涉及不同法律关系,应分别确定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修正)

第十一条 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4、强制适用中国法律原则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修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2018)京0108民初33956号

(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

(三)涉及环境安全的;

(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

(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

(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涉台港澳公证认证如何处理?

(一)在我国大陆无住所的香港当事人从内地以外寄交或托交的有关诉讼材料,需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同时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二)在我国大陆无住所的澳门当事人从内地以外寄交或托交的有关诉讼材料,需经我国司法部派驻澳门的中国公证员公证,同时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三)在我国大陆无住所的台湾地区当事人从台湾地区寄交或者托交的有关诉讼材料,应先由当事人在台湾经当地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经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海基会)转递至大陆海协会,再转递至使用该证明材料的省一级公证机构或者中国公证员协会,确认使用。

案例评析

关于涉外案件认定的案例

一、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4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

合同约定:南通油脂公司购买华诺俄翔公司产地为俄罗斯的387吨“植物油”初榨的菜籽原油(非转基因),单价为人民币9900元/吨(南通港交货完税价格),总额为人民币3831300元,装货货期不晚于2021年8月31日(俄罗斯工厂交货),交货日期最晚不晚于2021年10月10日交货,发货海港为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参崴),交货地(目的港)为南通港。

本院认为,因案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故本案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

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参照涉外案件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民辖终278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国美零售公司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注册的公司,故本案属于涉港民商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本案参照涉外案件审理。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7民初7861号民 事 判 决 书

本院认为,因原告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商事主体,故本案为涉澳民商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在诉讼程序方面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

主讲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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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炳祥律师解读涉外民商事诉讼,为侨答疑解惑

肖炳祥,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公司法律制度、涉外民商事及其争端解决、金融法律业务包括民间借贷及其争端解决、企业并购、融资上市等法律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具有证券、期货、基金、会计资格。在涉外民商事诉讼、仲裁方面具丰富的诉讼技巧和服务经验,成功办理过多起涉侨涉外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民商事诉讼(含涉外诉讼)、合同法、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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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芝、福州法务区

综合:福州市侨联侨情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