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起诉,在梳理证据之外,选择案由也事关成败

我们正在办理的一起案件,因为原告起诉时选择的案由存在问题,导致庭审时被动,庭后只能申请撤诉。

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劳务合同纠纷,根据双方约定,原告方提供劳务,我方当事人支付劳务费用。

但是,原告方认为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还多次代替我方当事人购买了“部分工程设备”并已安装。

因此,原告方以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对我方当事人提起给付之诉,要求我方当事人返还“部分工程设备”的购置款。

原告方提起不当得利纠纷诉讼,有以下不妥之处:

第一,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为给付的,不构成不当得利。

这是民法典的明确界定。

律师代理起诉,在梳理证据之外,选择案由也事关成败

原告方明知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明知其在合同中的义务仅限于提供劳务,原材料、设备均由我方当事人购买,为什么多次代替我方当事人采购?一次代为采购尚可理解为误操作,但是多次代购,显属有意为之,既同常理常情严重相悖,也不符合不当得利之特征。

第二,庭审应答自相矛盾。

庭审时,当主审法官询问为什么多次代购?原告方律师回答:在被告方授意下代购。

如果授意代购,则双方为委托代理法律关系,而不可能成立不当得利法律关系。该回答同其诉讼主张自相矛盾。

第三,原告方是否受有损失,被告方是否因此受益,不能证明。

原告方仅提供代购合同,而无交货、验货、安装证据,代购事实是否实际发生不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基于以上三点,原告方在庭审后立即申请撤诉。

律师代理起诉,在梳理证据之外,选择案由也事关成败

作为律师,代理起诉,应当全面吃透案情,厘清法律关系,确定案由,梳理固定证据。

本案中,原告方律师只看到案件轮廓:己方受损、对方受益,似乎符合不当得利。

但是,却忽视了不当得利的本质特征:基于失误、疏忽,而使得一方获利。

即,引起不当得利的基础不应是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正如原告方所主张的,其多次代购,“多次”显属有意为之,反映了原告方明确的意思表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可能引发“不当得利”。

因为提起诉讼的案由同案件事实不相符,导致庭审时无论怎样应答法官的询问,都只会令己方被动。

案由选择,事关案件成败,不可不经心。

我是不忮不求之律,法律领域的原创作者,持续分享办案心得,以文会友。

@不忮不求之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