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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直播网红高调复出一事充斥网络,随之而来的就是很多质疑的声音,其中一条就是之前该网红卖假燕窝的事件。得益于网络,“退一赔三”、“退一赔十”等概念深入人心,但很少有人在真正遭遇到假货的时候去主张“退一赔三”或者“退一赔十”,或者因所购商品价值较小、维权成本相对较大等原因而选择不了了之或者退货退款了事。正因为如此,才给了制假售假的不良商贩以可趁之机;也因为违法成本较低,导致他们越来越猖狂。
可能很多人不知道,随着我们国家智慧法院的建设,大部分法院已经实现了网上上传材料立案、网上缴费、网上质证、网上开庭,甚至已经有了互联网法院,真正实现了足不出户即可办理诉讼事项。这样的话即使被告在异地,也可以维权,且维权成本大大降低。
进入正题,笔者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角度梳理一下,我们在直播平台或者电商平台,甚至线下实体店买到假货,可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
(声明一下,本文所说的假货包含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或者服务、缺陷产品等)
1、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投诉维权,求助媒体曝光等。这是为大众所熟知的事项,故不再赘述。
2、七日内退货,要求修理、更换。
(1)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退货、更换、修理时,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2)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载下**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这就是传说中的七天内无理由退货规则。根据规定,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同时,根据法律规定,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规则退回商品的运费,除了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由消费者承担。
3、主张三倍赔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退一赔三”。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消费者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有*辱侮***谤诽**、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与“退一赔三”相对应的就是“退一赔十”,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退一赔十”是《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指的是生产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这就是当时某直播网红售卖假燕窝时,职业打假人王海一直强调得让其“退一赔十”的依据,毕竟燕窝属于食品。另外,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十倍赔偿等赔偿标准的,消费者是可以主张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比如假一赔万等等。
另外一个比较关键的问题是,消费者在买到假货之后可以向谁主张赔偿: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3、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4、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5、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6、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7、明知从事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8、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所销售的食品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可以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可以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的。这里面所说的赔偿责任包含了“退一赔十”等。
9、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可以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
尽管很多读者看来,退货、解除合同等在实践中就是扯皮的事,甚至有的认为根本操作不了,我想说的是,在双方私下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诉至法院,到那个时候你会发现本文的内容都会成为你的*器武**保护你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