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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年轻人们似乎都离不开奶茶咖啡
每天点几杯外卖喝喝已经稀松平常
但是你们点的外卖真的靠谱吗?
今天这则热搜可能会让很多星巴克爱好者反胃了
3·15曝光四川一男子对外宣称
到正规星巴克代购咖啡
实际上接单后在出租屋里自己制作…
还卖出了高达729单,涉案金额超过四万元
躲过了山寨鞋、山寨食品
却没有躲过山寨外卖
假冒伪劣的现象可以追溯到几千年前:
从九五至尊,到平民百姓
都吃了不少假货的亏

连精明的纪晓岚也曾被骗到嘤嘤哭
专门写了本《阅微草堂笔记》给自己长长心眼
现在的我们有渠道维权,也有专门的维权日
但是在没有“3·15”的古代
人们被不良商贩坑了怎么办?

周朝 ,这个把“礼数”玩得炉火纯青的朝代
已经对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起了很高的重视
下面这些统统被视为 违规商品
不能在市场上出售:

汉朝 对不良商贩的赏罚有了更加量化的立法
采取的是 抽检 和 “举报有奖” 制度
比如《二年律令》中提到:
布匹长宽一定要足 二尺二寸 (50厘米),否则

(举报人:虽说尺寸不合规,但不拿白不拿)
如果商贩涉嫌 商业欺诈
诈取的金额和货物一概打成“赃物”,按盗窃罪处理
主动举报并协助捕获者
每抓到一人 就能 免除两年徭役
唐宋时期 ,政府会对市场的度量工具
进行 “年审”
商贩们每年都要把自己的秤啊、尺啊
送到官府做鉴定和校正
官府进行 封印、署名 后
才可以拿到市场上去用
当时,为了保障老百姓们的食品安全
国家也重拳出击
对不良商贩的惩罚不仅仅是 没收充公 这么轻了
有天你发现自己卖的肉变质了,你该怎么做才不会受罚?
A. 反正没人知道,继续卖
B. 煮成香喷喷的红烧肉送给邻居吃
C. 先放起来,过几天再处理
D. 把这批肉都烧毁
答案是:D
道德认知正常的人都知道首先排除A和B
先来看看A和B的具体惩罚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
已知肉类变质还给他人食用或者售卖
牢饭伺候

如果售卖的有毒食品致人死亡
那就这个下场:

就算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
让他人吃了变质的肉而导致中毒
肉的所有者也会按照 “过失杀人罪” 处理
这种时候还敢卖变质食品、用地沟油的
多半也是觉得活着没啥意义了
这不是玩命嘛?
Q:那如果不卖,先放起来晚点处理不行吗?
那也不行
“不按时处理过期肉”
就处理商贩身上的肉
九十大板没商量

食品安全关乎人命
惩罚力度大才合理
那卖普通货品的商贩违法成本低吗?
答案也是一个大漏特漏

无论是 商品质量不达标
还是 故意缺斤少两
都要 各打 八十大板
市场管理人员如果被证实 纵容 商户造假
与制假售假者 同罪
如果因为 偷懒疏忽监管
则在制假售假者的杖刑标准上减十大板
总之扰乱市场秩序就是逃不过烂屁股
如果说缺斤少两是贪图蝇头小利
卖变质食品或许可以用“没注意”作为借口
那卖假药的人就是纯粹的恶
有用 便宜草药冒充珍贵药材 的
柳宗元就买到过用晒干的老芋头冒充的“茯苓”
吃了以后反而更不舒服

也有 夸大药效、虚假宣传 的
最典型的就是用天然矿物炼出的所谓“仙丹”
对外宣称“延年益寿得永生”
实则慢性自杀
对伤财害命的假药打击最为严厉的
就是重视法家的 秦朝
用假药害人是吧?直接“五刑”伺候:

可秦朝这么吓人的惩罚
没有让利益驱使的“假药产业”永远消失
宋高宗时期 ,对药材的监管更加“文明”
太府寺设置“牙人”专门负责采购药材
他们不只干销售的活儿
还要兼职质检员,对药材质量做 第一轮 检验
再由药局监官进行 第二轮 审核
后来,政府又成立了和剂局
并欢迎医管局官员和民间的医生
应聘 辨验药材官

相当于当时的药监局了
肆虐的假药问题让古人很早就意识到
要制定药材的统一标准
从中国古代第一部
政府颁布的药典《唐本草》开始
每个朝代的药局陆续推出有权威性的药典

详细介绍各种药材的性状、产地、用法等信息
方便普通百姓们鉴别药材

积极打击假冒伪劣的 宋朝 政府
不仅组织商贩们组成行会、接受监管
也会要求商户主动发明一些 “防伪” 手段
保障自己和消费者们的利益
艺术源于生活
元代白话短篇小说《勘皮靴单证二郎神》中
就提到宋朝一个叫任一郎的制鞋匠
他会在鞋子的内衬缝上一张
标有署名和制鞋日期的字条
同时,他还在家里放一本“坐簿”
上面写明与鞋中字条一模一样的信息

只有通过 双重验证
才能证明鞋子是真的出自他家
当时宋人就有 “双重防伪” 的智慧
值得思考的是
从封建社会到如今的文明社会
食品药品安全和商品质量问题
依旧是一个亘古不变的话题
或许是犯罪成本仍然不够高
或许是总有灰色地带可以逃脱
利益熏心的黑心勾当才会一直无底线
这不,作为3·15的被点名常客
“双汇火腿肠”今年 又双叒叕 上榜了
还是老生常谈的 生产车间卫生问题

“消费者权益日”这个平台越来越像个“工具日”
日子到了,大家关注一下
日子过了,前一天占据热搜的新闻又销声匿迹
明年一看,还是 这些企业
因为 类似 的问题 上热搜
希望可以看到这样一天
当“3·15”不再只是个有效时长24小时的热点
当每一天都是消费者被商家重视的“消费者权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