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店主被判多少年 (淘宝店主被判十年)

11月2日,一家淘宝店发布了“失联很久的店主道歉信”,店主称做进口代购被判刑十年。“淘宝店主代购*税逃**300万被判刑10年”的新闻随即在社交媒体引起热议。有网友表示不解,海外代购难道都犯法?帮亲戚朋友从海外带东西行不行?为什么*税逃**300多万元就要坐牢?

海外代购和*私走**的边界究竟在哪?*私走**与*税逃**的差别是什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7日发布“裁判者说”,案件经办法官石春燕对几个关键问题进行回应。

案情:4年间代购香港高档服饰超千万元

二审判决书显示,2013年,被告人游燕设立了名为“TSHOW进口女装店”的淘宝店用于销售进口高档服装。同年5月起,被告人游燕开始在香港向多家服装公司通过刷卡支付的方式大量采购各种服饰,其在香港所购服饰全部通过快递邮寄、雇请“水客”偷带及自行携带等方式*私走**进境,并由其网店“TSHOW进口女装店”在境内销售牟利。

法院审理查明,*私走**进境的服饰金额共计11400558.93元,偷*税逃**额共计3005187.33元,计核依据为游某于案发期间使用信用卡在香港名家等公司刷卡消费的明细单。

裁判结果: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更涉及*私走**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游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私走**普通货物进境后在国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罪。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以*私走**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游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查获的服装、鞋子、包等*私走**货物五千余件,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其他货物、物品,折价后作为被告人游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维持珠海中院对游某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销珠海中院(2017)粤04刑初159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对移交及查获物品的处理部分;扣押的非*私走**货物、物品,折价后抵作上诉人游某的罚金,上缴国库。

法官:偷逃应缴税额达到人民币十万元以上,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罪

  • 焦点一:海外代购与*私走**的界限是什么?

法官:代购行为本身是合法的,是否违法取决于代购后是否申报和缴纳税款。本案中,游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未向海关如实申报的情况下,通过自行携带、雇请水客偷带或者快递邮寄等方式,将从境外购买的商品运输入境销售,其行为系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关税的违法行为,当偷逃应缴税额达到人民币十万元以上这一数额较大的标准时,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罪

  • 焦点二:游某犯*私走**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是否过重?

法官:本案中,被告人游某从香港长期、大量采购服饰并未经申报*私走**入境,在其开设的淘宝店上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达人民币300余万元,依法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罪。

其偷逃的300余万元应缴税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私走**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关于“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应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的规定,属于*私走**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根据被告人游某的犯罪事实、数额及考虑其较好的认罪态度,对其从轻判处起点刑,并在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判处罚金,量刑适当。

  • 焦点三:*私走**普通货物罪与*税逃**罪的区别?

法官:*私走**普通货物罪与*税逃**罪的行为结果均是逃避了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其刑事可罚性也正是基于逃避应缴税款的行为及数额,但两罪中,此税非彼税。

*税逃**罪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刑法章节,其逃避的税收,是以经济单位和公民个人在国内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应税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税赋,征收机关为税务局;

*私走**普通货物罪属于*私走**罪的刑法章节,其偷逃的税收,是以进出境的货物或物品的流转额为征收对象的税赋,征收机关为海关,二者的犯罪客体、犯罪对象及客观行为均不相同。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税逃**罪具有行政前置的入罪机制,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私走**普通货物罪,并无行政前置的入罪机制,偷逃应缴税额达到人民币十万元以上即可入罪。

《电子商务法》即将施行,从事海外代购需纳税

需要注意的是,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电子商务法重新定义了自然人经营网店的规则,对人们普遍关心的从事海外代购、微商代购等业务的自然人网店是否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问题,也给出了明确答案。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以上法律条文的规定,不论是自然人、代购商店、代购网站或其他市场主体,只要是从事海外代购交易的,都必须先在国内的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然后还需要去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之后才能经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裴小星认为,“电子商务法将对‘海外代购’产生冲击。但是从电子商务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法律的出台将使现阶段处于司法盲区的海外代购有章可循,代购的违法成本将会增加,对于消费者而言是利大于弊,在购买商品时不仅质量可以得到保障,同时在售后维权等环节的权益也会得到保护。

文:广州参考·广州日报记者 方晴

头图:视觉中国

广州参考·广州日报编辑 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