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个人资料保护法 (澳门个人资料保护制度)

自互联网兴起之后,在网上公开他人个人资料,俗称“人肉搜索”、“起底”,已成为一个备受社会关注的问题。您认为澳门的“起底”现象严重吗?澳门居民应如何在保护个人资料和言论自由两个基本权利之间取得合理平衡?请谈谈您的建议。

澳门金融法律学会崔天立理事长:在澳门的“起底”现象虽然不如内地或香港地区等地方那么严重,但仍然是现今需要关注的社会问题。如“起底”的目的是为了造谣、辱骂、威胁等违法行为,那么“起底”此一行为将会对社会及被起底的人造成伤害及不公。

为在保护个人资料和言论自由两个基本权利之间取得平衡,澳门居民可从以下几点开始配合及注意:一是提高个人资料的保护意识,不要轻易公布个人信息或随便在网上发表言论;二是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应提高警觉,不随意公开;三是不应散布不实信息或对他人进行*谤诽**、辱骂等言论。

澳门个人安全防护,澳门个人资料保护制度

综合上述,保护个人资料和言论自由是一个需要关注及值得探讨的议题,要如何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仍然需要市民与社会的各方面配合及协调,才能令两者迈向一个合理且平衡的解决方案。

澳门群力智库雷民强副理事长:我认为澳门的“起底”现象不严重,因为市民还是有一定的个人资料保护的法律意识。在“人肉搜索”和“起底”这两方面,感到澳门政府对居民的保护措施做得不错,在保护个人资料和言论自由方面的平衡也做得较好。

有待进一步改进的地方就是:进一步加强做好普法和宣传工作。社会上有一个错误的理解就是,以为将个人资料放上网给人公审,是合法的行为,其实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并将被控诉,所以需要加大这方面违法情况的宣传力度。建议政府把一些典型违法案例集中起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市民知法并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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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法律交流协进会施丽君常务副会长:与邻近地区相比,本澳“起底”未算严重,根据政府数据显示,2020年至2022年疫情期间涉及“起底”个案共有60宗,当*共中**23宗被处罚,处罚金额约19.5万元。虽然有关情况没有爆发式增长,但情况亦值得注意。

事实上,有不少市民基于泄愤或报复心态在网上公布他人的个人资料,从而引起网民公审和批评,便有可能涉及不法利用等违法行为,但也有市民往往因缺乏正确的认识导致出现相关违法行为。

另外,从上述个案当中,可以看到实际处罚个案占个案总数不足四成,由此可见,当中存在因个案证据不足,难以追查发布贴文或相发布者,又或是相关发布人为虚假身份,又或相关平台服务器不在澳门,导致在追查时造成困难。因此,在实际层面值得政府进一步探讨如何优化追查形式。

对于澳门居民在个人资料保护和言论自由两个基本权利之间的平衡,我认为两项权利均是澳门居民享有的,并没有高低主次之分,更重要的应该是如何引导正确认识两项权利的使用,同时,对于两个权利可能会发生冲突,需要进行平衡和权衡。

为此,我有以下建议:

一、制定适当的法律规定:制定适当的法律规定以平衡这两个权利。这些规定应该具体明确,遵守现有的国际和国内法律和标准。例如,香港于2021年通过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草案》,进一步提高刑事行为处罚准则、明确“起底”定义、赋予执法权利、以及多方面进行打击,以保障个人资料私隐和言论自由之间取得合适平衡。

二、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可以确保有关机构不会滥用他们的权力。例如,开放资料政策可以促进透明度和公众监督,同时也为市民提供了更多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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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遵守隐私保护标准:企业和机构需要遵守一定的隐私保护标准。例如,透明度、明确和可控的数据使用,以及数据主体的访问权等。

四、普及教育:应该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普及人们对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认识和了解,以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责任。

我认为,取得保护个人资料和言论自由之间合理平衡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和澳门市民共同参与和协调。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何骏豪大律师:在十年前,透过互联网来进行的“起底”行为,已开始渐成风气。近年,由于“起底”行为,而导致被针对者造成心理或身体上的伤害,更是日益严重。首先,保障言论自由与禁止“起底”行为,是两个互不抵触的法律概念。根据《澳门基本法》,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十九条、第二款“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接着,第三款“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由此可见,当我们行使言论自由之时,也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包括:私隐权)。事实上,只有在涉及刑事获得证据之方法与私隐保护之间的法益,才有必要思考如何平衡两者的各种情况,例如,在刑事上,本澳对于批准“截听”的法律要求,就曾经进行过大量的研究,分析了针对何等罪状、何等犯罪迹象,并必须由法官批准,有权限当局才可以执行“通讯截取”的侦查措施。

其次,根据现行的《个资法》第六条的规定,在未得信息当事人的同意或依法情况下,行为人基于欠缺正当性而处理相关的个人资料,即属行政违法。对于这一法律规定,主要以个人资料的使用及向他人通告,作为其所重点保护的法益,属于当事人容许其个人资料,将被如何使用的自由意愿。而针对“起底”行为,则是在这个基础上,再衍生续后的一些具体伤害或合理担忧,例如:数据当事人因电话、地址被公开而合理担忧会受到滋扰、恐吓或财产损失等。因此,对于构成“起底”行为的法律要素,还要求披露者具有罔顾数据当事人或其家人,是否会因此而受到指明伤害的意图。明显地,由于“起底”行为的侵害性、可谴责性,远比现行“个资法”所能保障的内容更为严重。基于此,是否有需要把相关的侵害行为刑事化,将会成为日后重要的研究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