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可以开9%的票吗 (水电转售单独开票算简易计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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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我们做为一家房开A企业(一般纳税人)为建设单位B公司代垫水电费,水务局给我们开具的发票是3%税率的发票,而我们向建设单位B公司收回水费时,我们给建设单位开具的是9%税率的水费发票,我们无形增加了6%的税点,请问一下我们是否也可以按3%开具发票?因为我们代垫水费是平进平出的,没有差额,不能的话原因是什么?是否可以用分割单给B公司入账?不能的话,怎么办比较好?

结论:

不可以按3%开具发票,也不可以用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分析:

理由1: 一般纳税人 销售自产的 自来水 可选择按照3%简易征收率纳税,所以基本自来水公司一般会选择简易计税,也就是可以给公司开3%的发票。 一般纳税人单位由于不是销售自产的自来水 ,属于转售水。因此,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9%。

根据《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的规定,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 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 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上述政策只限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适用,其他纳税人不适用,当然房开A企业不适用于按3%开具发票的情形。

理由2: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分割单不是想用就能用,按照2018年28号公告只有以下三种情况才可以用:

一是 共同接受应税劳务 若采取分摊方式的 ,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的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是 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若采取分摊方式的 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的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房开A企业和建设单位B公司是共同发生的水费,属于货物,不属于应税劳务或非应税劳务,因此不能对水费采用分摊方式。

三是 发生租赁行为 产生的相关费用。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 出租方若采取分摊方式的 ,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可以用房东提供的发票复印件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由于房开A企业和建设单位B公司没有发生租赁行为,因此,对于水费不能采用分摊方式。

可以看看税局对相关问题的答复:

简易计税可以开9%的票吗,简易计税法可以开差额发票吗

解决思路1: 如果没有差额的话,是否可以考虑一下*票开**方式,直接由水务局开给建设单位B公司?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三十七条规定,以下项目不计入销售额: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纳税人A公司在代水务局收取水费过程中,若 代委托方(水务局)收取款项并由委托方(水务局)以其自身名义(水务局)开具发票给的 建设单位B公司 情况可以不用不计销售额。

解决思路2: 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代收转付条件的,应按照货物转售处理。

如果平价销售,公司会因为转销行为反而亏损。可以考虑有一个议价行为,假如,公司用了10300元的水费,那就以3%的征收率换算成不含税价格10000元再乘以*票开**税率9%,用10900元向建设单位收款、*票开**即可。

A公司

含税价格

不含税价格

税额

收到水费

10300

10000

300

转售水费

10900

10000

900

注:“一品税悦”公众号所有内容仅供参考学习,非实际办税的依据,具体请以国家相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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