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擅长什么 (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团队)

【案件回放】

莉莉在当地开了一家服装运营公司,常年和一知名服装品牌公司合作,为该品牌做运营代理,同时为其下游企业批量代购该品牌服装。根据日常交易习惯,莉莉公司在进购服装之前,会先让服装品牌公司给她开一张发票,待她收到发票后付款。最近,两家公司因为货款问题打上了官司,服装品牌公司声称莉莉一直未付款,起诉莉莉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莉莉表示,自己有发票,可以证明已经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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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济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翻推**的除外。”

《发票管理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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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莉莉虽然只有发票,但是依据合同约定和交易习惯,莉莉和服装品牌公司达成一致同意发票可作为付款凭证,且二者日常交易形式是通过先*票开**后付款的形式完成交易。在对方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莉莉没有付款的情况下,莉莉依据发票及交易习惯可以作为证明自己已经付款的凭证。

【汉济律师提醒】

买卖合同交易过程中,应当具有风险意识,通常情况下,可以要求交易方先付款后再开发票,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