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头条#到一门店购车,和业务员沟通时多次提出要上成“个人户”,业务员均给出明确答复,于是“刷脸”确认有关信息。可车到了,上的却是“公司户”,遂要求退还定金,但被拒绝,于是踏上“维权”之路,却发现事情并非想象的那样简单。
购买新车 “个人户”变“公司户”
3月26日下午,王强(化名)和爱人一起到上江北学院路花生好车(宜宾店)门店,打算购买一辆车用以代步。左挑右选,他们看中一款奇瑞车型,并按业务员的推荐选择了购车方案,然后签订定金协议,交付了3800元款项(含2000元定金和1800元首付款)。

“我问了几次可否上我老婆的户,都得到肯定的答复,所以我才安心交了定金。可临到提车时才发现车子上的是‘公司户’,等于我们每个月都在帮别人养车。”王强说,他以该店未按要求为他上“个人户”,导致他购买的新车变“二手车”为由,要求该店退还已交的全部款项,但多次交涉未果。
无奈之下,王强只能报警求助,并在警方的协调下拿到书面买卖合同,这才发现合同上他爱人的签名,是“机打”而非“手签”,他们有可能被“套路”了。
据王强回忆,购车当天他爱人是在业务员的引导下,花了几分钟先后在线上办理个人征信查询、电子合同签约、绑定银行账户等业务,其中涉及到用验证码和“刷脸”确认。之后,双方又签订了定金协议,约定了双方各自的违约责任。
“我们两个都没啥文化,根本看不懂合同,只能相信业务员,她说啥就是啥。原以为业务员所说和合同约定没什么区别,如今才发现区别大了。”王强说,他是基于对业务员的信任,才未在双方交流时录音录像,也并未质疑业务员当时说的合同要等提车时才能拿到的说辞,现在业务员对其之前的所作所为矢口否认,他感到很无奈。
“量身”推荐 无故违约定金不退还
4月20日,涉事业务员就上述事宜进行回应。据该业务员介绍,购车当日她是根据客户的预算来推荐购车方案的,且根据业务规范为客户介绍了车辆的相关信息、释明了相关协议、合同条款,明确在*款贷**未还清之前,车辆系公司户,*款贷**还清后,可过户到客户名下。
该业务员表示,公司一贯采用的是电子合同,因此在客户确定车型及购车方案后,可先在线上向公司提出业务申请,然后通过手机向客户展示公司的电子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协议、第三方*款贷**协议等,待客户查看并确认相关合同和协议的内容后,再通过“刷脸”确认的方式在线签约。

该业务员坦言,如今提倡无纸化办公,基本上都是电子签约,因此该门店并没有现成打印好的纸质合同。不过,若客户需要纸质合同,购车当天就可以提出,也可以即时打印给他。但那天客户并没有提出该要求。
“我们提过来的车都是才出厂的,大证都是提车前几天才办下来的,完全是全新的车,但客户无理取闹说是‘二手车’,分明是在造谣。”该业务员说。
该业务员坦言,客户刚开始以此为由拒绝提车时,公司曾作出让步,让其补足首付款2万余元,公司为他重提新车上“个人户”,但客户坚持全额退款。可公司已预先垫付涉事车辆首付款、购置税和保险费等2.9万余元,还花了几千块钱将车拖到宜宾来,如客户不提车,公司将承担很大损失,因此客户需承担无故违约责任,最多只能退还他800元。
律师点评
四川皓锦(宜宾)律师事务所王家伟律师认为:
实践中,因汽车买卖一次性付清全款对大多数消费者而言具有很大压力,因此汽车代理经销商通常会提供各种资金来源方式来帮助消费者“减压”:如银行汽车*款贷**、信用卡分期、汽车厂商金融公司*款贷**、互联网金融*款贷**、融资租赁等,其中就包括本案中涉及的“以租代购”模式(即由融资公司先行垫付购买车辆的费用,再通过与消费者签订租赁合同、第三方*款贷**合同等方式,让消费者以“租赁”的方式先取得使用权,再通过支付租金、管理费并每月还贷的方式逐步取得“产权”)。
《民法典》第十五章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中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了规范,可见法律是认可依法成立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允许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因此“以租代购”模式具有合法性,当事双方一旦签订相关协议后,需按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否则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双方因车辆上户问题产生分歧,根源在于消费者对融资租赁是否知情。倘若消费者知悉此事,且进行了“刷脸”确认,则其签约之后拒不履行义务(提车、还贷),应承担违约责任;倘若消费者并不知情,则其通过“刷脸确认”的相关合同、协议等的效力,需经有管辖权的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判定:若有效,则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若无效或被撤销,则相关合同和协议自始不发生效力,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按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需注意的是,合同效力的判定需根据双方磋商情况、网上确认合同是否经过同意、程序是否合规等证据来综合认定。建议当事人咨询有关法律专业人士或聘请律师,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以便在协商不成时通过司法调解或起诉等方式维权。
本文刊登于《新三江周刊》2022年5月5日18期
原标题:购车上户惹争议,电子合同能只“刷脸”确认吗?
作者:罗盼雨
文章来源:《新三江周刊》宜宾传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