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或称委托持股,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达成以下约定:名义出资人作为名义股东,在股东名册等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上出现,而实际上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

在现代社会,人们对商业交易的保密要求以及灵活安排的需求不断上升。在此背景下,凭借其本身所特有的隐秘性和灵活性,股权代持已被广泛应用在商业交易行为中,例如为规避公司股东人数上限而进行的职工持股会代持安排,为开展中国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虚拟期权计划而由大股东代持员工股权的安排,在投融资交易中因商业考虑而进行的股权代持安排,等等。
与此同时,由股权代持安排引起的纠纷和争议也越来越频繁。下面库哥带大家了解一下股权代持的风险!

显 名 化 的 障 碍
根据《公司法解释法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主要表现为:(1)股东身份确权得不到支持;(2)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无法请求变更为登记股东;(3)若采取股权转让则面临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转让权的困境。

因名义股东原因导致代持股权被查封、冻结或执行的风险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当名义股东因各种原因导致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的,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含代持股权)也有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风险。
名义股东如果因自身债务被起诉,名下股权可能会被申请冻结查封甚至拍卖。在此情形下,隐名股东将无法以代持协议要求债权人解封。即便双方之前签订有股权代持协议,也并不能因此对抗法院对被名义股东名下股权的强制执行。

名义股东擅自对股权进行处置(转让、质押)的风险
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因各种原因被转移至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的,隐名股东仅能依据双方之前签订的代持协议主张相关权益。
如发生法律纠纷,隐名股东主张处分股权的行为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库哥有话说:
根据司法解释,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权人**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