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错号码”,其实在经常购彩的人群里其实并不少见,大多数都能及时发现,彼此达到谅解。有些甚至还因为“将错就错”反而中了大奖,但也有的情况则闹得就“不那么愉快”了。
4月14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就发布了这样一则案例。
60岁的陈先生有购买体育彩票的习惯,夏先生经营的彩票店离他家不远,陈先生也就成了店里的常客。由于双方相识时间较长,为图方便,慢慢地俩人就通过微信报号码以及转账支付的方式购买彩票。2018年4月7日,陈先生通过微信联系夏先生,投注三注体彩超级大乐透,并支付了18元,其中投注的一注号码为:“02、07、14、29、32+04+11”,投注倍数为三倍。
结果夏先生将“29”误打为“19”,其余一致,陈先生收到彩票照片后,也没有提出异议。当天晚上开奖,号码“02、07、14、29、32+10+11”恰巧中得二等奖,奖金为109752元,三倍投注,总奖金近33万元,而错误号码所得奖金仅为615元。
这下陈先生坐不住了,要求夏先生进行赔偿。双方暂时达成一致意见,由夏先生一次性给付陈先生1500元了结此事。
但事后,陈先生越想越气,越想越觉得吃亏,便一纸诉状将夏先生告到昆山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的32925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和夏先生之间成立彩票、*券奖**买卖合同关系,还存在委托购买指示彩票的委托合同关系。双方因交易习惯而相互信任继而由夏先生无偿受原告委托购买彩票,陈先生虽指示了购买彩票的号码,但夏先生受委托实际购买彩票后已尽到了及时报告义务,陈先生并未表示异议,且按双方的交易惯例收取了兑奖后支付的奖金615元,夏先生在受委托购买彩票过程中并非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其次,奖票、*券奖**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即购买人购得的彩票不是一般的财产,而是一种中奖的机会,一旦中奖,即取得了要求兑奖、取得财产权的现实权利,但是该合同又依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存在一种不确定性。
陈先生在委托购买彩票时,其取得的仅是中奖的机会,指示的彩票号码在委托当时并不表征财产权益,被告夏先生误买了其他彩票号码也并非必然导致财产损失,并未因受委托购买彩票取得了中奖奖金,陈先生主张的损失并非实际损失或可期待利益损失,也并非夏先生可以预见的利益损失;再次,后双方自行协商由夏先生补偿了1500元,陈先生再主张赔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而这样的案件并不少见。
苏先生在江西赣州市上犹县经营彩票店,购彩者邓先生因此与其相识。2018年9月8日,邓在微信上让苏为其购买竞彩足*彩球**票,苏先生收款后,因为理解错误和疏忽大意,将两支球队的让胜关系打反了,共计按9000倍出票共计92张、金额18100元。待双方发现错误后已经来不及更改,随后苏先生通过微信向邓先生表示道歉。当天下午6点多,邓前来取走了彩票。
9月9日彩票开奖,邓先生原竞彩方案中奖,原本可获奖金96563.5元。邓便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九万余元,双方协商无果,邓先生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庭在判决中认为:邓某委托苏某代为购买体育彩票,双方已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两人之间形成的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苏某将邓某委托的竞彩方案中的“让球客胜”出成“让球主胜”,仅一字之差,既不是故意,也不属于重大过失;且彩票是否中奖,具有不确定性和侥幸性,邓某也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所以才从苏某处取回了彩票,故对苏某辩称邓某已经拿走了彩票,说明邓某已经认可了这个彩票的意见。综上,邓某要求苏某赔偿损失的请求,不应支持。
所以,综合显示案例来看,打错彩票的问题并不大,也不可怕,可怕的是在出错之后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最后就容易扯成一笔糊涂账,不仅会造成金钱方面的损失,老熟人之间也容易伤了和气
所以,最好的方式就是把这种风险扼杀在摇篮里。出票时,一定不能嫌麻烦,要养成唱票的习惯,在出票的同时与对方确认,多说一句,就多稳妥一分。
而作为购彩者,也要在第一时间核对出票号码,如果不认同,可以要求对方重新出票。否则,一旦将错票收下,就表示了已经认可将错就错,无论是否中奖,都不能前来“翻后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