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私走**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法律概念
指违反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法律规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私走**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私走**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私走**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4]10 号)第十一条*私走**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私走**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私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十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满五十件的;
(三)*私走**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一吨以上不满五吨,或者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四)*私走**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五)*私走**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六)*私走**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私走**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私走**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的;
2、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私走**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三、*私走**的危害
*私走**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它不仅影响国家税收,损害国家经济利益,而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尤其在当前疫情防控期间,*私走**极易增加境外疫情输入风险,威胁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
四、莞sir提醒
市民购买商品时要认准正规渠道销售的合格产品,切勿贪图便宜购买*私走**物品。若发现*私走**活动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
来源:东莞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