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严锋律师 (海关律师张严锋完整版)

张严锋律师,上海行政律师张严锋

当事人上海W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7月9日期间,通过编号为224820191000057944、224820191000057958、22482019100094935等3票进口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旧电动叉车等货物。经查,当事人在明知运费金额的前提下,为达到少缴税款,减少损失的目的,采取低报运费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上述货物。经核定,上述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96098.6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偷*税逃**款共计人民币4777.86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私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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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行政处罚专业律师张严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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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上海W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7月9日期间,向海关申报进口旧电动叉车等货物,在明知运费金额的前提下,为达到少缴税款,减少损失的目的,采取低报运费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上述货物。经核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偷*税逃**款共计人民币4777.86元。

依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当事人在主观明知确切运费金额的情况下,为达到少缴税费的目的,采取低报伪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的行为已经构成*私走**行为。因此,松江海关对当事人处以没收*私走**货物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行为已经构成*私走**,为什么没有被追究刑责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私走**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单位犯*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当事人上海W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海关计核的偷*税逃**款共计人民币4777.86元,低于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20万元以上的起刑线,所以无须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低报或者伪报货物运费导致少缴税款都会被认定为*私走**行为吗?

答案是:要根据案件当事人主观心态而定。

本案中的当事人在明知具体运费金额的情形下为了少缴税款仍然向海关低报货物运费,其主观上具有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国家税款的直接故意心态,应认定为*私走**行为。

在其他案件中,有的当事人并非为了少缴税款的目的,而是因为工作疏忽等非主观故意原因造成的运费低报或高报。在此种主观无逃避监管偷*税逃**款的故意,只具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低报或高报运费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申报不实” ,而非*私走**。

例如在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沪莘庄关缉违字〔2021〕0033号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应报运费金额为28687.36美元,实际只申报5976.45美元,导致漏缴税款3万余元,但因当事人并无偷*税逃**款的主观故意,因此被认定为“申报不实”。

综上所述,低报或高报运费的行为依据主观故意或主观过错而有所区别,主观故意的应认定为*私走**行为,主观有过错无故意的应认定为申报不实。同时,*私走**行为也并不必然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偷*税逃**款须达到20万以上才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本案仅是没收货物的处罚,并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