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咨点案】坐标:北京市。
案情: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决书中,人民法院态度明确地对食品领域职业打假索赔的积极意义予以高度肯定,打假人被判获赔107万余元。
2015年,销售商李某参加了北京马甸大型服装服饰购物节的展销活动,主营产品为海产品。6月1日,刘某从李某摊位处购买了80盒包装盒上有天雄海参字样的海参,每盒重量250克、单价为1250元,并支付价款10万元。四天后,又在公证员见证下,在李某摊位处购买了同样的海参6盒,支付价款7500元。
之后,刘某以其所购买的海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由,将销售商李某、生产商大连棒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及展销公司诉讼至法院,要求李某及棒仔岛公司返还购物款107500元及公证费2500元,并赔偿十倍货款。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生产商大连棒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及销售商李某向刘某退还货款107500元,并支付公证费2500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信源:《律动达人》


【国咨解案-名律说法】职业打假人是在消费品领域中通过“知假买假”获取经济利益的一批人。他们一般都具备相当纯熟的法律知识,熟稔行政、司法程序,并且在长期“打假”过程中,善于利用法律规制,形成一系列标准化、规范化的“打假”模式。职业打假人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起到弥补监管漏洞的作用,充分发挥了市场的监督功能。

资深律师王洋
【国咨出招】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和《食品药品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退一赔十”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不合格食品情况下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含义是:“退一”以“恢复原状”;增加十倍赔偿金为“赔十”,简称“1+10”规制。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13980号民事判决的裁判要旨再一次向人们彰显了司法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对职业打假人打击食品安全领域造假行为的肯定态度,司法希望通过这样一种方式保障未来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生活。
本案一审原告刘某系职业打假人,2015年,刘某在北京马甸服装购物节中购买80盒海参,后以所购买海参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法规为由,将海参销售者李某、生产商大连棒仔岛公司及展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十倍赔偿。本案历经两级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支持刘某诉请,判赔十倍。该院认为,消费者是相对于生产经营者即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时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法律并没有对消费者的主观购买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其合法权益就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保护。
而民以食为天,吃饭就是天大的大事。北京三中院据此认为食品安全事关公共利益,每一起消费者针对经营者生产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提起的诉讼都会或多或少促使经营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我们暂且不论其他领域司法机关对职业打假人的态度,但是食品安全领域对人民生活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为了促使食品领域生产经营者规范经营,职业打假人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最终,北京三中院判决刘某胜诉,这起案件让我们内心坚定了对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信心,也对职业打假人这一群体秉持正确客观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