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意义上发票,出现在晚清,发展于民国,兴盛于当下。目前,全世界只有一个国家的两个地区——大陆和台湾,在普遍使用官方监制的发票。
有人说,我看到国外的商家站在大街上向我国土豪旅游产品时大叫,“发票,发票”。他们真能开发票吗?不可能。他们只能给你一张售货凭据,相当于我们的购物小票,和国内由财税部门监制的发票不是一类东西。

当然,如果你经营着一家外贸企业,员工国外出差的费用就只有这些机打的小票,能不能回来报销呢?我告诉你,可以的。只要是真实合法的票据,都可以作为税前列支的凭据,这里面也就包括了员工出洋差在国外取得的一些凭据。
这个处理方式是有依据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反过来说,如果你在应当取得发票、开具发票的时候,却没有按规定处理,会发生什么?补税,处罚,恐怕不可避免。
通常情况下,企业不会做这种傻事,但也难保会计人员一时糊涂,忘记了及时*票开**缴税,招来许多麻烦。尤其是有一个问题,尤其是对于房地产企业,我觉得有必要提醒——取得预收款时的*票开**缴税问题。

房地产企业经常会取得预收款。如何处理*票开**和缴税问题,值得斟酌。
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是这样的: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很明显,该文件并没有指向房地产企业,但是,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又规定,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由于以上文件规定的都是缴税问题,并没有强调要开具发票。因此,理论上说,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开具收据就可以,而不用开具发票。
麻烦在于,购房人办理银行及公积金按揭*款贷**、办理抵押登记、缴纳契税、申请购房补贴时均需提供发票。在此背景下,房地产企业如何向客户开具发票出现了不同的做法:
第一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票开**,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

第二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填写3%的预征率,并按照预征率预缴税款,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收取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按照相关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补征税款。
第三种是有些地方坚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收据。待购房交易正式完成后,购房者以收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取增值税发票。这种预收款收据,有的地方也纳入税务部门的管理范围。
这些方法各有千秋,在税总统一规定前,不能说哪一种就比较好。唯一有点,就是别忘了按要求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