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零后姑娘阿美(化名)大专毕业,通过网上招聘进入深圳某投资公司任职前台客服,月薪3500元。公司老板吴某某向所有人隐瞒了其有职务侵占犯罪前科的事实,在香港注册成立了某财富管理集团公司,把自己包装成外汇奇才,向社会公众谎称可以通过炒卖外汇获取较高的理财收益,非法吸收了巨额投资款,后因资金链断裂、*局骗**暴露,涉嫌集资诈骗罪而案发。当时已经离职数日的阿美被公安机关传讯作证,后也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关进了看守所。

案子送到我这里,她已经进去五个多月了。提审的时候,阿美告诉我她只是一个最底层的客服,按照老板的指示端茶倒水,偶尔帮忙算算客户的理财收益,并不清楚公司集资诈骗的事情。她还说她原本是一个幸福的待嫁新娘,婚期就定在中秋节后,可是6月底公司出事,她就进来了,家里也乱了套。

我看了看她,嗯,长得还蛮甜美可人的,个子不高,体型不胖,皮肤很白皙,弯弯的眉毛下面是一双乌溜溜的黑眼珠,覆盖着浓密的睫毛,小嘴也似樱桃般。论相貌来说这是一个标准的小姑娘,属于可爱娇小型。可惜身陷囹圄,官司缠身,还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出去呢。那个未婚夫能不能耐得住寂寞,等到她出去的那一天呢?见多了世间男女情感变幻莫测的我,对她的婚姻不敢乐观。

做完笔录之后,我问她:“未婚夫会等你吗?”她很肯定地说“会”。我听了之后,笑了笑没说什么。看来这还是一个单纯的、涉世未深的小姑娘。不过,在里面关着,暗无天日,有盼头是件好事。

时间一晃过去了几个月,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均未能补充到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阿美的行为构成了集资诈骗罪。从现查明的事实与证据出发,我建议根据刑诉法第171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她作存疑不起诉处理。后经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深检君依法对阿美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而根据刑诉法第174条的规定,不起诉人如果在押,应当立即释放。所以,昨天下午我带着助理去看守所释放她。

在看守所的值班大厅,我们依法向她宣读了不起诉决定。准备签字的时候,一个年轻的俊秀男孩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从外面冲进来,一把抱住她,两个人头和脸紧紧地贴着,至少持续了三分钟没松开。那是她闻讯而来的未婚夫。而她刹那间痛哭失声。

看着这对旁若无人抱头痛哭的小情侣,我转过头心里五味杂陈。突然就想起了最近看《苏东坡传》的时候,读到的他那首《江城子》,“十年生死两茫茫。不思量。自难忘。千里孤坟,无处话凄凉。纵使相逢应不识,尘满面,鬓如霜。夜来幽梦忽还乡。小轩窗。正梳妆。相顾无言,惟有泪千行。料得年年肠断处,明月夜,短松冈。”这是苏东坡写给其亡妻王弗的词。任谁读了,都会为之动容。如果没有读过这首词,我认识不到苏东坡对他前妻王弗的感情有那么深。如果没有看到小情侣久别重逢的那一幕,我无法相信她当初的那个“会”字是真的,它可以实现。

我默默地等他们拥抱结束,才办完最后的手续,同时仍没忘叮嘱一句“以后好好做人,不要再犯错误。检察机关现在依法对你公正处理,希望你能够积极回报社会”。阿美边抹眼泪,边哭着说“一定会的,谢谢检察官”。而她未婚夫一直拥着她,不肯放开,但也对我说谢谢。

回来路上,乖巧的小助理说,虽然她不幸被关了十个月,但这段日子如试金石般试出了一份真挚的爱情,其实她还是蛮幸运的。

的确如此,阿美是相当幸运的,因为同样是犯罪嫌疑人,另外一个小姑娘娟子(化名)的遭遇正相反,她被男友阿明(化名)当成了*私走**普通货物的替罪羊,被海关缉私部门送进了看守所。这个阿明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渣男,案发前就已有妻室,并且育有子女,却仍与娟子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案发那天,阿明约娟子过港游玩,回来时私自带了点私货。过关时,见海关检查较严,阿明将自己包装好的*私走**货物交给娟子拿着。两人一前一后过机检查时,娟子被海关人员截住询问,阿明见势不妙,谎称尿急溜走了。

娟子因涉嫌*私走**普通货物被送进了看守所。再后来,阿明迫于压力自首,才查明真相,娟子其实是被阿明利用当了替死鬼。深检君也依法对娟子作了不起诉处理,只是那也是好几个月以后的事情了。她进去的时候,还是炎炎夏日,被释放的时候,已经是寒流频繁而至的深冬。出来的那天,她脱下囚服,只能穿回当初那套薄薄的夏装。在看守所大厅签笔录时,又瘦又小的她一直在瑟瑟发抖。办完手续后,娟子独自凄惨地离开了看守所。虽说阿明后来被判刑了,但娟子那段年轻、美好的时光无辜的被葬送在了高墙之内。她为她那份错爱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两幕场景,两种际遇,两个极端。前者令人感动,后者令人唏嘘。阿美即将开始新的生活,而遭受了无辜陷入高墙和男友背叛的双重打击的娟子,愿她也能尽快走出这段阴霾...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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