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搭乘私家车的规定 (民法典第809条运输合同的相关规定)

#头条创作挑战赛#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乘运义务的一般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旅客按有效客票记载内容乘坐义务与实名制客票挂失补办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一)本条第1款增加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通常情形中,客票是客运合同的证明,旅客持有的客票就表明其与承运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因此,旅客凭客票就有权要求承运人履行运输义务。但是,因为客票具有流通性和一次性的特点,所以旅客就必须履行持有效的客票进行乘坐的义务。据此,原《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但近年来,全国陆续出现多起旅客“霸座”事件,《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应当作出专门规定,治理不文明乘坐行为。故本条增加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二)本条新增第2款规定实名制客票丢失的补办  近年来,全国陆续发生多起旅客遗失客票要求承运人补票,但承运人再次收取票款或者要求缴纳高额手续费等不合理费用的案件。《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意见建议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1] 基于此,本条在原《合同法》第294条基础上增加第2款,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条文解读   本条第1款规定的超程乘坐即“买短乘长”,是指旅客自行乘坐的到达地超过了客票指定的目的地。越级乘坐即“买低乘高”,是指旅客自行乘坐超过客票指定的等级席位,比如购买的是二等座动车火车票,但上车后自行占用一等座。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则是指旅客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承运人确定的以优惠价格购买客票的减价条件,仍持该客票承坐。  针对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行为,《铁路法》与《海商法》等法律作了相应规定。 [2] 本条第1款参考这些法律,规定旅客应当向承运人补交票款,这是旅客的义务,因此承运人享有是否要求旅客补交票款的选择权。如果承运人选择要求旅客补交票款,而旅客拒不补交,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要求旅客在适当地点离开运输工具。  本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实名制客运合同,丢失客票的旅客凭有关身份证件可以向承运人挂失补办客票。在补办手续时,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或者高额手续费等不合理费用。 适用指引 一、本条两款均为完全法条   本条第1款不仅规定旅客持有效客票乘坐和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的义务,还规定了旅客违反该义务时的法律后果,即应当补交票款。如果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一般而言,承运人应当先要求旅客补交票款。只有在旅客拒绝补交票款时,承运人才可要求旅客在适当地点离开运输工具。同时,在旅客拒不补交票款场合,即便在被承运人要求离开运输工具之后,旅客仍有义务支付已经乘坐区间的票款,承运人有权向其追偿。  本条第2款用于确定实名制客运合同中,当旅客丢失客票时享有的请求权,即请求承运人补办客票。承运人补办过程中,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二、注意区分无票乘坐与免票乘坐   免票乘坐又称为免费乘坐,虽然同样未支付票款,但不同于本条规定的无票乘坐。免票乘坐是国家规定或者经承运人同意的免费乘坐,一般是基于对某类特殊群体的特别照顾,而认可其无需购票亦可搭乘。相对于承运人而言,如果运输过程中造成免费乘坐旅客损害,承运人同样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