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茅台酒的判决案例 (卖假酒被判销售仿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假酒案判刑多久,假冒茅台酒怎么处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假酒案判刑多久,假冒茅台酒怎么处罚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至5月,被告人李某兵、李某霞、李某蝶在租赁房屋内加工制作假茅台酒。李某兵通过李某霞等人的银行账户接收销售假茅台的赃款。

2019年5月17日,李某兵、李某蝶在赁房屋内加工制作假茅台酒时被荥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现场扣押了已制作好的11个品种成品白酒137瓶,剪切、过滤、称量、封瓶、打包等制酒工具和茅台酒瓶、瓶盖、标识、防伪码等制酒配件及包装材料。现场另查获现金14万元,扣押李某兵、李某蝶、李某霞等人手机7部及银行卡22张。经统计,现场查扣未销售的白酒价值25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兵、李某霞、李某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299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及提请惩处的理由成立,遂作出以下判决:

被告人李某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被告人李某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75万元;被告人李某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并处罚金5万元;禁止被告人李某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白酒的生产、销售活动;扣押在案的车辆、14万元现金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成品白酒137瓶、不明液体4桶、剪切工具、过滤工具等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后销毁;违法所得60万余元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追缴。

法官说法

郑州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说,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服务中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或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商标是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商誉和知名度的载体,体现了一个企业的品牌形象,事关企业生存和发展。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任何人未经商标权人授权或许可,均不得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轻则构成民事侵权,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兵、李某霞、李某蝶未经商标权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许可,购买制酒工具、制酒配件和包装材料,将低档白酒灌装成飞天茅台、茅台专卖店酒、茅台生肖系列纪念酒,通过网络低价对外销售。根据发货明细,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并结合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未销售的白酒价值25万余元,已销售金额273万余元,非法经营数额共299万余元。

三名被告人的行为,不仅直接违反了国家商标管理秩序,还严重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应依法严厉打击。被告人李某兵是犯罪的组织者和策划者,负责购进制假工具、原料及制造假茅台酒,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霞是犯罪的积极参与者,负责租房、提供银行卡号用于接收资金,提供手机号用于联系买家,收发、运送假茅台酒,帮助转账、提现等,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蝶受李某兵的雇用,负责擦拭酒瓶、参与假酒制作及收发快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当庭认罪、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故依法对李某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打击假冒食品注册商标犯罪,既要充分发挥刑法的惩罚功能,更要充分发挥刑法的预防功能,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和条件,从源头上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依法确定李某兵、李某霞的罚金分别为150万元、75万元,已查明的60万余元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追缴。为防止被告人李某蝶再犯,依法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白酒的生产、销售活动。为防止被告人李某兵、李某霞再犯,依法判令对扣押在案的车辆、14万元现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后销毁。通过综合运用罚金、禁止令、追缴违法所得、没收犯罪工具等刑罚措施,斩断了违法犯罪的经济链条,摧毁了违法犯罪的生产经营场所,没收销毁了违法犯罪的工具材料,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和条件不复存在,大大降低了此类犯罪再次发生的概率,从源头上遏制了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再次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

来源:河南法制报